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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办法

(2012-06-28 15: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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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认定工作是我市实施教育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在于发现成功典型,提炼先进经验,打造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交流、展示、共享的平台,促进教育教学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通过评审认定工作锻造我市的名师队伍,促进专家型教师、教研员、校长脱颖而出;以此为抓手,推进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条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的参评成果应当是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措施和办法。该措施和办法必须是市内首创或先进,并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在市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范围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师范、其它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优秀教学成果,向从事一线教学、研究和管理的人员倾斜。

第四条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分为普通高中奖、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中等职业教育奖、科技创新奖、艺体竞技奖等五大系列。

第五条  每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奖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0项。普通高中奖占奖项总数的45%;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占奖项总数的30%;中等职业教育奖占奖项总数的15%,科技创新奖占奖项总数的5%,艺体竞技奖占奖项总数的5%。各类奖项中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为2:3:5。

第六条  评审认定办法。

一、普通高中奖

普通高中奖占奖项总数的45%,其中集体奖、校长奖、教研员奖占10%,教师奖占35%。

1.集体奖

①获得校长奖的校长所在学校。②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及创新燎原奖系列中的集体奖获奖单位。

2.校长奖

依据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成绩、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及创新燎原奖获奖情况、教学成绩综合考量产生。

3.教师奖、教研员奖

级部主任、班主任、教研员的评审认定办法:

根据在校应届学生数、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成绩、教学成绩等综合考量确定分配推荐申报名额。县市区、学校分别组成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推荐条件,择优申报。由市教师教学成果评价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予以评定,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认定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

一线任课教师的评审认定办法:

①根据在校应届学生数、教育教学督导评估成绩、教学成绩等综合考量确定分配推荐申报名额。

②根据评审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学校领导信任度”、“教师认可度”、“学生满意度”“三度”测评,其中一项低于90%者,取消参评资格。

③进行课堂教学展示及优质高效课堂教学理念、教学流程等相关内容答辩。根据成绩,按比例确定获奖人选。

二、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

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占奖项总数的30%。

1.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

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奖占其中的50%,强调团队研究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与学校的获奖比例控制在1:4范围内。侧重小学、初中,适当兼顾高中。遴选优秀的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纳入市政府教学成果奖予以奖励,鼓励破解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重大教育教学问题。

2.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占其中的50%,强调个人研究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校长与教师的获奖比例控制在1:4范围内,教育类奖项与管理类奖项的比例控制在7:3范围内。遴选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创新燎原奖中的优秀研究成果纳入市政府教学成果奖予以奖励,鼓励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创新,促进优秀研究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上述两项中,小学(学前、特教)、初中、高中三个学段奖项数分别占总奖项数的比例为8%、7%、5%,由市教科院负责推荐优秀成果参评;10%的奖项由市教育局其它科室、业务单位推荐优秀成果参评,以利于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三、中等职业教育奖

中等职业教育奖占奖项总数的15%。

根据各县市职业学校处数和在校生人数、市直学校按在校生人数确定市级教学成果参评数量,县市区、学校组织申报,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四、科技创新奖

科技创新奖原则上占奖项总数的5%。

根据《关于对中小学电脑制作优秀辅导教师进行表彰的通知》(潍教办字[2004]15号)规定,将全市中小学获得的电脑制作和机器人比赛全国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和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择优认定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

五、艺体竞技奖

艺体竞技奖原则上占奖项总数的5%。根据《关于将艺术、体育竞技成绩纳入教学成果奖的通知》(潍教明电[2005]64号)规定,将全市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展演(调演)等独立节目的指导教师或学校,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省级一、二等奖,市级一等奖的,择优认定为市政府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潍坊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由县市区、学校推荐并组织申报,市政府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由市教育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有关业务科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参与,市纪委第七派驻纪检组全程监督,潍坊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电教馆、市职教室和有关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评审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如发现在推荐、认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重大教育教学问题行动研究成果除外),奖金归个人所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获得市政府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以前关于市政府教学成果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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