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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税收一元钱奖励举报随笔观点杂谈 |
分类: 生活随笔 |
洛阳男子任乐亮买东西索要发票受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务局,仅车费就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钱,任乐亮感觉受辱,遂一纸诉状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见新浪网9月22日新闻报道)
一元钱,如今一元钱能够干啥?一元钱在俺儿子眼里能够买一个冰激凌,在俺眼里可以买一块聊以充饥的普通烧饼,当然买不起挂上了专用商标权的“武大郎”炊饼。而一元钱普通人使用最多的则是公交车,抑或在街头乞讨人群的乞食碗中经常见到,而一元钱掉到地上,甚至很少有人弯腰去拾,这一元钱的确是有些寒酸了点,难怪任某感觉自己受到了愚弄和污辱,即使是在普通网民眼里,西工区国家税务局的这种做法也让人难以理喻。
那么该男子举报逃税为何仅获一元钱奖励呢?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给出的解释是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规定,参照这个比例,他们收缴了电脑城100元罚款,按照相应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能给予任乐亮1元的奖励。
那么,他们所依据的这项规定是否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首先应当由税务局责令电脑城限期改正,并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而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处罚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电脑城100元罚款,应当是恰当的,但给予纳税人一元的奖励笔者却认为值得商榷,并认为西工区国税局属于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按照《税务违法举报奖励规定》(2006年),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应当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追缴罚款的10%以内掌握计奖办法。而该税务局按照罚款200元给予1%的奖励,不能说错,但是总觉得有些变味,甚至有些愚众,难怪任某接受不了。
对于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都制定有相应细则,各省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山东省地税局就规定,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200 元,最高不高于 10000 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给予 10000 元以上的奖励。而笔者所在城市地税局对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经举报查实后,给予纳税人所处罚款最低3%最高10%奖励,一次奖励举报人最低50元。虽然国税地税管理发票种类不同,但发票违法举报却适用于同一管理规定(增值税因特殊另有相关规定),而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在具体政策的执行上,牵强的按照总局的规定按照罚款的1%奖励举报人,没有规定最低下限而自由裁量则是极为少见的。
客观的说,税务部门的奖励资金来源是比较匮乏的,如果同级财政没有预算和拨付,税务部门的兑现是很难正常进行的,所以举报案件越多,税务部门越头疼,当然这是财政问题,并不能据此就不执行举报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而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其苦衷可能源于此,但是这种做法却是极其荒谬和可笑的,因为一元钱举报奖励所带来的负面和示黑效应是极其严重的,它严重挫伤了纳税人护税协税的积极性,毙税法宣传十几年功业于一役,并因此暴露出许多痼疾来。
西工区国税局本来应该在这件事上做得漂亮些,应该充分肯定任某的做法,与其给予一元钱奖励,不如给予更大的精神奖励,这一元钱将本身应该值得弘扬的举报者却推向了对立面,相信任某有此经历,早就已经心灰意冷而再不会就发票违法违章法举报而自讨没趣了,这才是本案最应引起争议的问题所在。一元钱看着事小,反映的社会问题却大,这种奖励与其有不如没,它反馈的信息是税务部门根本不在乎纳税人的举报,而举报者费力则不讨好,枉费时间、精力和财力,并将逆反其他的纳税人对于举报的热情和对于税务部门的信任,一元钱还充分说明了税务部门在这件事情处理上的轻率和随意性,很轻易的就将自己置于服务对象的不满和反感方面,而行业形象瞬间毁于一旦。
在现实中,象任某这样经常举报企业不开具发票的情况非常频繁,税务机关对此也很头疼,事不大,但特多,许多税务人员已经变得麻木和疲沓,所以才有任某的十几次往返举报,此一事件充分反映了税务局在这件事情处理上的拖沓和官僚作风,说轻点,是对纳税人的不尊重和敷衍,说重点,反映了国税人员的作风问题,缺乏一种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心,是对所从事工作的极不负责,税务机关经常宣传的纳税人是上帝变成了一句空话,既颠覆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又让纳税人对于税务部门产生了更多疑问,此一元钱的教训不可谓不深。
再者,代表政府部门形象的税务局在举报奖励有关政策执行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地自成政策,这也是招致网民非议的一个焦点,象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的这种做法既不顾纳税人的切身感受,又让网民嘲笑的做法,缘于太过机械的执行有关规定,这种既不切合实际,又脱离现实的做法,凸现了逼门造车想当然的管理方式,人为的割裂了管理者与服务对象的深层次联系,这种在相关部门规定下明显的不合情理、不知变通的做法仍然存在于更多的执法部门之中,不独是税务部门。所谓与时俱进,更多的体现在政府部门的案头和口头而不能落实到工作中去。
实际效果和社会效应是检验一项政策出台的唯一标准,如果一项政策的出台与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那么再合法的也应该变更或者予以取缔。在我国税收管理的科技手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的今天,依靠社会力量护税协税已经成为全民的共识,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已经成为增加税收的重要渠道之一。任某保护的是自己做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举报发票违法也是其应尽的义务,而并非只是为了获得奖励,因此,一元钱寒的不是任某一人的心,寒的是更多纳税人的心,这点恰是做为执法部门的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所难以预料的。
一元钱羞辱的并非是做为消费者的任某,羞辱的是做为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代言人税务部门的脸面,假如卷入此事件中的税务部门能够换位思考,相信你自己对这一元钱奖励也会忿忿不平的,这种黑色幽默,另类嘲讽绝不会只是一个个例,做为一名税务工作者,俺支持任某上诉,寄希望于一元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因此变更某些不合理的规定,更希望涉税事项的处理上多倾听纳税人意见,因为一元钱上聚焦的是社会效应,孰大孰小,该如何取舍,不用俺再多说,也希望一元钱的小事能够引起更多政府执法部门的反省,而让更多的纳税人产生护税协税积极性,为税收事业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另:多家媒体报道《男子举报逃税只获1元奖励感觉受辱起诉国税局》,其中“逃税”一说是概念性错误,我国税法早就规定,逃税一词已经淡出历史,所谓逃税就是指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