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虽然入法但是该如何执行
昨天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引起大家关注的就是常回家看看被写进了法律,但是很多人随即表示,这的确是对老年人很好的保护,但是执行起来该怎么做呢,怎么做才算是常回家看看,不常回家的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基层的司法人员更是提出,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法律,不能让常回家看看子啊司法实践中成为空谈。

也就在昨天,国内就出现了一例也是首例常回家看看案件,此事发生在无锡,最终法院支持77岁的原告老太太希望对自己“不管不问”的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诉请,判决作为被告的女儿平时“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然而对于此案,法官将此判例总结为“无奈之举”。这样的观点或许能引起我们很多人心理上的共鸣。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如果需要走法律途径来维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进而令人产生担忧——毕竟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对簿公堂总归是有损感情的事情,在法院判决生效产生强制行为约束后,受伤的亲情会得以改善还是进一步破碎?即便是法官也难以预料。
但是,撇开判例不确定的实际效果,回头感受“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条文的本意,就会深切感到,即便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有制度的约束与保障总比没有更好。比如对遭遇家庭变故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常说现代社会人情冷漠,总是呼吁要唤回以前那种邻里守望的亲情。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社会已经发展到了“陌生人社会”,那种“守望”的土壤已经很难找寻到。住在隔壁不相识是常态,你很难从道德上去苛求每个人都去照顾关心与自己素昧平生的人。事实上,即使是农业社会那个邻里守望的年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也是一种超出普通人的“圣人”境界了。在这个时候,作为把陌生人组织起来的国家,就担负起了守望的责任。齐桓公时期,政府就设置了类似于今天敬老院和孤儿所的机构,我们今天又怎么能倒退?
而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很多年轻人表示伤不起,他们漂在外地,北上广深的孤独患者,都想回家看一看父母,一起享受一下团聚的美好,但是谁能给他们回家的假期呢?即便是黄金周、端午中秋的几天假期,对于路途遥远的他们来说又能有什么效果呢?路上三天五天,也就仅剩下国庆的小长假能够尝试着回家团圆一下,其他的小假期想都不敢想,那么这算是违法了么?所以很多人表示“常回家看看”仅靠现有的休假制度很难实现。
所以说若真想通过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也应考虑到子女休假的问题。否则,就一定是‘法律有规定,现实有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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