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大修——是纵容侵权还是扩大传播?
(2012-04-06 12: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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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姆雷特》数字音乐修改草案新著作权法查封扣押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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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至此施行20多年的《著作权法》进入首次“主动、全面”修改的关键阶段。
这份基于中国社科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专家建议稿的《修改草案》,虽然在有关“孤儿作品”、表演者出租权、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行政执法的查封扣押权、侵权赔偿上限等方面均取得突破,但是却令数字音乐寒了心。
诚如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一般,新修改案,到底是扩大音乐传播还是纵容网络侵权行为,这是一个问题。连日来,高晓松、宋柯、汪峰等知名音乐人通过微博等形式对其中第46条有关“不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录音作品”的规定提出质疑。同时,也对第69条有关网站“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的规定表示深深的失望。
同样是自己辛苦创作出来的东西,其他的作品可以有很好的版权保护,而为什么偏偏录音作品却可以肆意的被侵犯,而新著作权法不但没有深化对电子音像制品的保护,反而却给了盗版侵权一些便利。因为电子音乐的主要流通和传播渠道就是互联网,但新法地69条,显然是有些“坑爹”!尽然给了侵权的互联网一个可以脱罪的借口。
没有好的法律支撑,就无法良性的发展行业。由于互联网企业可以低成本、零成本获得歌曲版权,他们也就没有了在数字音乐上寻求更多商业模式的动力。可以说,如果无法保护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这个行业是无法发展壮大,甚至会濒临灭绝。很显然,这次音乐行业抱有很高的期望值的《著作权法》修改并没有让他们如愿,反而是一种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