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给抢盐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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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受日本核电厂爆炸传言影响而一度蔓延全国的抢盐潮,由于全国和各地政府部门不遗余力地辟谣与全力增加供应、强力打击哄抬物价等措施多管齐下,好不容易平息下来,退盐潮又来了。该不该退盐又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很多大量购买食盐的人纷纷到商家要求退货,而遭到拒绝的抢盐者开始向物价局投诉商家不给退。
有些抢到成箱盐当时开心满足的人现在犯愁了,这么多的盐吃个几年都吃不完可怎么办,依珈铭看来,这些人只能自己慢慢吃,或者改行做咸菜业了。对于以正常价格买盐的人,哪怕下辈子都吃不完,也不应该给退。因为谣言,抢盐的行为本是一种本能自私的行为,有部分人想囤积居奇,多买点,等到时候缺盐的时候高价转让。抱着这种心态的人更不能给退。法律上,消费者和商家的这种买卖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买卖关系。如果不是因为正当的理由退货(如产品质量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家需承担责任的原因),就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商家可以不予退货。
以正常价格购盐的,消费者与商家双方你情我愿,商家没有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胁迫、诱导消费者,交易完成即契约成立。抢盐者要求退货属违约行为,商家当然可以拒绝。倒是那些出于人情考虑给予退货的商家,应该受到批评。一是它们实际上是在纵容或变相鼓这种励哄抢行为,二是其将人情凌驾于契约或法律及社会秩序之上。
以高于正常价购盐的,商家应该为自己哄抬物价的行为受到惩罚。但对它们的惩罚,绝不应来自于抢盐者,而应该由物价、工商等政府部门来实施。这种情形,商家与抢盐者都存在过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只打击商家而给抢盐者无条件退货,不仅有失公平,也同样是在纵容和鼓励哄抢行为。
通过这次事件,公民们应该深刻吸取教训,不要人云亦云,下决定或者恐慌之前都要能先有正当的理由说服自己。政府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辟谣,追究谣言根源。才能避免下次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