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肉搜索立法有何意义?
(2009-01-20 1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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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肉搜索名誉权隐私权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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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肉搜索立法有何意义?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人肉搜索,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是对一些不法行为,或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的一些事件人物的全力搜素,因为事件本身就极其刺眼,当“主人公”被完全曝光在众人面前之时,事件主人公便由网络虚拟的众矢之的成为现实的严厉制裁,当事人往往身败名裂、丢官弃职,生活、精神上受到严重干扰...但这些网络搜索行为往往带着一种“正义”的光环,所以在网络上这种“义举”在网上很受拥堵,突然一下被亮红牌,有点令人措手不及。
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网络搜索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但是如果从检举、揭发、举报的角度看,是否仍然犯法呢,只不过是接受更为透明的检举揭发罢了。
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已经有了立法。相对于更深层次的名誉权,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也进行保护了。如果人肉搜索真的在隐私上触及到他人权益,当事人完全可以有法可依地提出诉讼,在有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再做针对性的立法,有点令人费解,除有点画蛇添足之嫌,更重要的是法资源的浪费。法律是分辨正义、是非的标准,而不是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