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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

(2007-09-02 13: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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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

 

    8月31日这一天,深圳市宝安区上塘工业区民治街道组织240人的“执法队伍”,以火烧民房的形式,完成了一次行政执法史上的“壮举”。(9月1日《南方都市报》)新闻图片显示,在被烧毁的废墟中,一名七八岁的男孩,迎着尚未熄灭的烟火扬瓢泼水,试图挽救自己曾经的家。看着这个无辜孩子杯水车薪式的抢救,人们为之动容,为之落泪。

    据报道,民治街道此番火烧民房的原因,是当地政府要整治龙塘社区旁的外来人口聚居地。此前,很多外来人口在这一区域搭建棚户居住,他们一些不卫生的习惯影响到了市容市貌,加之要建设地铁工程,民治街道就组织执法队,一把火将七八十户的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烧了个精光。

    对此,执行者称行动“符合规范”,组织者则解释说:放火“拆得比较干净彻底”。

    不管民治街道的目的如何正当,也不管他们做何辩解,火烧民房的做法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并且违背了人类的基本善良情感。

    也许在放火者眼里,违法搭建的棚户不能算是“房屋”,正因如此,他们才敢下令放火,烧掉这个在他们看来不算人伦之地的“窝”。但他们忘了中国人的一句俗话:“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那些在放火者眼里,可能只是一个烂窝的棚户,恰恰就是居住者最温馨的家,如果没有这种家园意识,那个七八岁的孩童就不会奋力泼水救火了。

    凡正常地、持续地有人居住,并被居住者视为“家”的地方,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住宅权,即包括此类。即便认定棚户区是违章建筑,执法者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程序拆除,其中的核心环节是,强制拆除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组织的强制拆迁涉嫌违法。

    这次由深圳民治街道组织的所谓强制拆除,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要求,更违背了善良、正义、公序良俗等基本的人伦,而这些人伦精神,恰恰就是法律的精神基础和内在准则。

    在与自然的漫长斗争史中,人类总结出了“火”与“水”的教训,“救人于水火”的古话,就表明人类对水和火的忌惮。早在秦代,法律就明文规定了“纵火”系重罪。而在民间,一直有“仇不逾火”的习俗,它的意思是说,仇恨再深,也不能超过火灾,如果发现仇人家起火,也应弃前嫌而救火。

    即便到了现代社会,火灾仍以其巨大破坏力,而一直是公共安全的大敌。因此,人们不愿、不敢、不忍面对火灾,这也是善良情感的自然反应。但此次,深圳民治街道的官员,为图“干净彻底”,竟对近百户弱势群体的住宅,一把火焚之。我们不禁要问:熊熊烈焰,烧掉了什么,仅仅是“违章建筑”吗?

    建设和谐社会,其本意,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更包括人与人的和谐,还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者和民众的和谐。火烧民房这种极端方式,以对人的善良情感和愿望的毁灭性刺激,不仅破坏了人在社会中安宁居住的外在和谐,更破坏了民众与当地基层政府精神世界的内在和谐。

    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治街道的这把火,不仅烧掉了近百户弱者的家园,更烧毁了当地基层政府与外来民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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