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哪一个经济学家曾经像密尔顿·弗里德曼那样为普天大众所瞩目:由于他在《新闻周刊》上长达20年的专栏文章、他的系列电视记录片《自由的选择》,以及他的“货币主义”学说被世界上许多政府所采纳,这位每个西方人都听说过的,而今天依然健在的经济学家,在社会观念、社会舆论的许多方面,都对无数民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对专业经济学的贡献,为他在1976年赢得了诺贝尔奖。在那些卓越的思想中,他为救济社会贫困者设计的“负所得税方案”,无疑是所有关于补贴支付体系的政策建议里最令人耳目一新的一个。
在弗里德曼看来,消除贫困,对生活困难的人群给予补助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决定向贫困开战,那么,它必须选用一种最有效而又最简洁的武器。但不幸的是,当时美国的收入保证计划不仅繁琐不堪,而且弊端十分明显,除了全国的标准不统一之外,最大的负作用就是严重降低了低收入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美国的救济支持计划是按照凯思斯的福利思想运作的,而这一思想的中心即是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没有工作的人与有一份工作的人在领取差额补助后,最终得到的可支配收入反而一样多,这严重挫伤了努力自助的穷人的积极性,提供了人们拒绝工作的动力。因此,虽然该计划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但却妨碍了整个社会的效率。弗里德曼指出,高经济效率来自高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给低收入者发放固定的差额补助不利于激发他们的进取心,有损于自由竞争,从而有损于效率,同时,社会还会因政府支出的增加而发生通货膨胀。所以,要想消除贫困而又不损害效率,就必须对现有的援助穷人的收入支持计划进行改革。
弗里德曼参照正所得税体系设计了一个补助穷人的“负所得税方案”,让低收入者依据其各自的收入得到政府向其补贴的不同的负所得税。而这种帮助穷人的方法之所以被称为“负所得税”,目的是要强调它与现行的所得税之间,在概念与方法上的一致性。负所得税就是政府界定出一个最低收入线,然后按一定的负所得税税率,对在最低收入线以下的穷人,根据他们不同的实际收入给予一定的补助。其具体做法是:负所得税=最低收人指标—(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这样,个人最终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十负所得税税额。
以这一公式进行计算,在可得到救济的人群中,收入不同的人可以得到不同的补助,从而使得有收入的人、收入较高的人在接受负所得税后的最终可支配收入,比没有收入的人、收入较低的人高,这样,便可以鼓励人们多工作,多收入,保持贫穷家庭的成员挣更多收人的积极性,而不像差额补助那样养成人们对救济的依赖。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定政府已经作出规定,目前社会的员低收人指标为1500元,负所得税税率是50%,而现在有甲、乙、丙三个收入各不相同的家庭,甲的实际收入为零,乙的实际收入是2000元,丙的实际收入是3000元,那么,按上面计算负所得税的公式,甲可得到负所得税1500元,乙可得负所得税500元,而丙可得的负所得税是零。如果单从这三个家庭得到的负所得税来看,似乎收入越低,得到政府的补助仍然会越多,可是如果我们再看看这三个家庭的最终可支配收入,却是实际收人越高的家庭,最终可支配收入也越高。如甲的最终可支配收入只有1500元,乙就有2500元,而丙是3000元。在我们这个例子中,3000元事实上被假定为收支平衡点,在这一收入点上的家庭不必缴纳税收,也不会得到政府补助。而在这一收入点以下的家庭可以得到“负所得税”,在这一收入点以上的家庭,其实际收入超过3000元的部分,则必须按照一定的正所得税税率向政府交税。
可见,负所得税方案员突出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政府补助中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在负所得税计划下,穷人从政府那里接受到的收人补助——负税收,是从1500元的基本补贴开始,然后以一温和的比例50%下降,不过,由于人们在自己收入增加的同时,还可以向政府“征税”,因此使那些收入增加的穷人,其最终可支配收人也有明显增加。这样,低收入家庭便会有强烈的积极性去寻找就业机会,从而使扶贫计划在体现公平的同时,也刺激了经济的效率。另外,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入补助计划,取代诸如医疗、食品、住房、教育、失业等等一大堆令人目眩的福利计划,因此,它不仅使济贫的方式更为简洁方便,而且由于执行该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因此,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几乎可以被全部撤销。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和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和贿赂。
当然,“负所得税方案”提出以后,也道到了一些学者的反对和质疑:如,怎样准确地对贫困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不工作的人是否有资格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助?如何确定补助的最低标准以及它对刺激积极性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等等,这些争论,使“负所得税方案”还暂时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但是,不管怎么说,该方案至少为人们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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