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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儿下午参加了一个培训,地税组织的,内容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高收入人群注意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人民币的,要在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哪怕在过去的12个月中您已经报过税,也交税了,此次依然要报,没交足的还要补交。
这“年所得”包括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我理解是只要您赚了钱,全加一起,只要超过12万元,您就报吧。
当然国债啊、国际组织发的各项资金啊,福利费,保险赔款啊什么的不计算在内。
有人说我要是不报呢,那查出来算偷税呗,税务机关追回您欠的税和滞纳金,并对您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事您掂量着办吧,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