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骗购经适房被查出,退房就完事了吗

(2010-04-27 13:15:54)
标签:

经适房

社会

保障

正义

公平

骗购

刑法

刑责

违法成本

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骗购经适房被查出,退房就完事了吗

骗购经适房的行为绝对不能退房了事

必须追究骗购经适房行为的刑事责任

鲁开盛

 

住建部昨天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4月27日《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04/27/content_542727.htm

 

住建部《通知》的用词比较含蓄,“违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其实就是说“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不是用来自住而用来倒卖牟利”。再通俗一点,这句话说白了就是:“以虚假资料或非法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是一种社会福利,是国家为相对困难群体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比较商品房来说,土地是划拨的、税费是优惠的,所以在价格上有看得见的便宜。正是由于购买经适房后转手能带来巨大收益,才有了许多人想方设法去骗购。

经适房总量是有限的,诸多骗购行为窃取了经适房蛋糕的份额,这就使得更多迫切需要的人无法获得住房保障——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不仅让经适房本身变质变味,而且更是违背了经适房的保障性住房正义和公平属性。

有评论一针见血,“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令人愤怒,无异于对弱者赤裸裸的抢劫。”因此,对于经适房的规范和查处,不能仅仅是“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笔者不知道如今各地的经适房值多少钱,但至少够得上“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了吧?

骗购经适房的行为绝对不能退房了事,必须追究骗购经适房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不断出现的经适房乱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只有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也才有可能得到保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