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反思的劳动教养岂能成为压制上访的手段

标签:
劳动教养法律依法治国法理反思上访道理执政压制手段杂谈 |
分类: 冰点时评 |
http://s6/middle/4ba2ea1bg84bb7cc5c525&690
该反思的劳动教养岂能成为压制上访的手段
鲁开盛
“我父亲今年3月两次被警方拘留,依据都是去年七八月份的事,接着就被劳动教养了!”19日下午,在浙江温州打工的梁毅静给潇湘晨报打来电话,说其父亲梁茂荣去年7月以来一直在安徽灵璧县老家,为何当地警方拿着去年的拘留决定书今年才执行,有为劳教需要而故意凑拘留决定书的嫌疑。并称,早在2006年7月17日,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以近乎相同的理由将其父亲梁茂荣进行劳教,当时劳教的理由就是其父亲多次上访,最后被安徽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议后撤销,理由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当时其父亲已被劳教了。(4月21日《潇湘晨报》)
http://news.rednet.cn/c/2010/04/21/1944100.htm
90年代初,梁茂荣响应县里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的号召,把20多万元钱借给了当地高楼镇乡镇企业(当时归镇政府领导),后来领导换了,就以企业破产为由赖账,为此梁茂荣多次上访,多次被拘留或劳教,还有劳教决定被上级撤销过,最后去年归还8万,后来就再也不给说法。
关乎切身利益的事情被整成如此结果,换作谁都难以接受。权利得不到保障,上访也在情理法理之中。而当地政府不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却拿“劳教”等极端手段对付群众,显然是在漏脯充饥、饮鸩止渴。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该制度已经越来越显现了它不合时宜的层面:违法、随意性大、后遗症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教制度的法理依据不足,导致其与依法治国的方略相悖。劳动教养虽然只是部门规章,但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甚至4 年,并且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法院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地方的党政领导决定。
不“听话”的,劳教;老是上访的,劳教;有损“形象”的,劳教!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劳教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打击迫害上访公民的常用武器。法律上治罪尚不能随心所欲,劳教便是屡试不爽的工具。实在没有办法抓去劳教的,边接连造两份拘留处罚书,有了两次的拘留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实施劳教了——这仿佛倒是依规定办了。
劳教制度需要反思,而该反思的劳动教养又岂能成为压制上访的手段!不是遭遇不公正,善良的百姓谁会去上访?国家信访局前局长周占顺也曾经对记者坦承,“80%上访有道理”。看来,一些地方的执政者还是要好好去学习一下如何依法执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