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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怎能以英美法律办案

(2010-04-18 12:33:43)
标签:

中国

法律

英美

刑法

警察

办案

杀人罪

谋杀罪

嫌疑人

控制

杂谈

分类: 坐而说法

中国警察怎能以英美法律办案

英美法律不能指导中国警察办案

鲁开盛

 

4月16日上午8时50分许,湖南省永兴县14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李银威被继母曹华芳从8楼楼顶推下,当场摔死。永兴县城关中心派出所值班民警周益慧称,涉嫌谋杀罪名的曹华芳已被警方控制。(4月18日《现代快报》)

http://kb.dsqq.cn/html/2010-04/18/content_72214718.htm

 

一个正当花季的生命还没来得及看清世界的美好,就这样嘎然停止。14岁男孩被继母推下8楼摔死,令人心痛。

《现代快报》这则援引《潇湘晨报》的消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不得不探讨的再婚家庭课题。精神病,经济压力,家庭暴力,抑或其他?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继母对少年下毒手,我们不得而知。

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必须为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母曹华芳被警方控制也在情理法理之中。但是,就本报道来说,却令人十分不解。

《现代快报》这则援引《潇湘晨报》的消息写道,“永兴县城关中心派出所值班民警周益慧称,涉嫌谋杀罪名的曹华芳已被警方控制。”——警方控制犯罪嫌疑人曹华芳的理由怎么会是“涉嫌谋杀罪名”呢?我国哪部法律里有“谋杀罪名”啊?

我国法律没有谋杀罪的罪名,谋杀罪是英美法律的罪名。英国《谋杀罪法》规定,所有犯谋杀罪者均被判处终身监禁(英国废止了死刑);而美国法律则将谋杀罪分成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通常只有一级谋杀罪才会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通过《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上两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两大主要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中国法律和英美法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法系。中国警察怎能以英美法律办案?换句话说,英美法律不能指导中国警察办案。中国警察在中国领土上控制犯罪嫌疑人,应该绝对以中国法律为最高准则。

显然,湖南永兴警方控制犯罪嫌疑人曹华芳的理由不是“涉嫌谋杀罪名”,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涉嫌杀人罪”。笔者很希望,“涉嫌谋杀罪名的曹华芳已被警方控制”的描述只是记者的笔误和编者的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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