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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是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2010-03-31 14:28:14)
标签:

刑法

抢劫罪

缓刑

法律

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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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实刑

辩护

喝酒

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喝酒不是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再多奖状和证书都不能成为抢劫许可证

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鲁开盛

 

在过街天桥上抢劫李小姐700元钱时,金某的口袋里装着1500余元的现金。金某今年不到24岁,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读硕士,昨日上午他因涉嫌抢劫罪在朝阳法院出庭受审时,将自己犯罪动机归结为因酒精麻醉变得狂妄,并声泪俱下地宣读“悔罪书”。(3月31日《新京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0-03/31/content_82732.htm?div=-1

 

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说实话,笔者也为金某感到可惜。但是,笔者说“可惜”并不代表支持法院对金某法外施恩甚至枉法裁判。法律是刚性的,法院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喝酒不是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因为要是喝酒后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话,那么这个世界就会乱了套:酒后驾驶也不怕了,酒后杀人也可以免死了,“和你们市长一个级别”的“林书记”酒后猥亵幼女也就情有可原了……

当然,犯罪嫌疑人金某有辩护的权利。为当事人作轻罪或无罪的辩护,也是金某律师职责所系。金某“将自己犯罪动机归结为因酒精麻醉变得狂妄”,笔者也能理解。推卸责任乃大多数人避害趋利的本能,无可厚非。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予以尊重,至于他们的说辞能否被法官采信则是另外一回事。

我们看到法庭上的一个细节:金某的辩护律师拿出数十本金某的奖状证书铺在桌上,意图证明其学习优秀、表现良好。此外,研究院出具的一份材料称,金某在学校的一个科研项目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望其能早日回到学校继续工作。辩护律师希望法庭对金某判处缓刑。

再多的奖状和证书都不能成为抢劫许可证。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金某昨天的优秀不能抵消今天的犯罪。刘青山、张子善的功劳有目共睹,但最终还是因为犯罪被处决。这就充分证明了《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同样的惩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第七十二条则是这样规定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抢劫罪罪名成立,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显然,“三年以上”与“三年以下”不是同一个概念。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金某就大抵会被判实刑而不可能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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