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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出台 不得诊治精神病

(2008-03-17 20:06:52)
标签:

心理咨询

行业

管理办法

杂谈

分类: 心理咨询与治疗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心理咨询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办法》中规定,心理咨询师不得诊断和治疗精神病,以及对求询者的隐私进行保密等。

  《办法》中明确,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的心理学证明。对超出心理咨询范围的求询者,须转介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对求询者造成心理障碍、精神疾病诊断或(和)治疗延误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对于咨询师的具体要求是,心理咨询机构有两名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应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求询者的权利,不能在咨询期间与求询者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遵守为求询者保密的制度规定。

  在机构资质和硬件设施方面《办法》中要求,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高等院校、中小学以及不向社会开放、仅针对系统内部人员开设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本部门备案。

  另外,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必须要有固定场所,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服务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一间候诊室、两间可分隔的咨询室和一间测查室;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试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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