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政府之有权购买的统治
(2012-11-15 1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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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自由政府 |
自由政府之有权购买的统治
社会的四大组织(市场、法院、政府、教育界)的运作都需要资金的保障,除政府外,其他三个的资金来源都很好理解,而政府的资金来源会牵扯到税收是否合法,是否与财产私有制相矛盾。
其实换一个角度,一切就变的容易理解,即:花钱购买商品和服务。市场运作中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已经很成熟了;教育界也越来越趋向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法院在人际关系出现矛盾时提供法律咨询、调节纠纷和审判案件的服务;而政府则是要提供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
前三个组织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即对需要此项服务的人收取费用。而政府的服务是每个人都需要的,但每个人需要的程度不一样,贫穷的人财产失去的可能性与损失程度都要远远地小于富裕的人,所以由于对这样服务的需求程度不同,收取的费用也应该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可以针对产生利润的企业、学校、医院、法院和服务业公司,定期收取生产税或销售税;在需要出动武装部队(逮捕犯罪分子、防御性战争)时,政府可以额外收取费用。
政府的特殊性在于它掌握了武装力量,具有强制力,而其他三个组织的交易都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要保证政府提供的服务也是自愿接受,就要承认个体的迁徙权。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一生在哪里度过,这一生受到或接受哪个政府的统治。只有个体能够自由选择,政府的强制力才能被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