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土地所有制体系的不够完善以及其它诸多社会原因,若干年来,农民土地权益所受侵害甚多。在很多地方,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已经是侵犯农民公民权益的经常和主要的表现形式,因而,保障农民的地权不受侵犯已经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的主要“防线”
从农用地有偿转让政策实施以来,各类权力机构和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低价占用、高价卖出或商业开发谋利的方式,获得了巨额土地收益。这个数额比计划经济时代利用工农业剪刀差从农村抽取的工业资本原始积累总量高出许多,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却很少。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所作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
上海市社科院提供的数据表明,长三角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农地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一级市场),农地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二、三级市场)。
有学者在全国范围内调查所得数据显示,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款占招标拍卖所得款项比例的平均值是4%。这个数据与国家研究机构的统计很接近。也就是说,当出让土地所得总款项为100万元时,失地农民仅能得到4万元左右。
由此看出,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概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与终端的市场价格相比,的确已经少到了可怜的地步。
现行《土地管理法》为补偿标准设定了上限,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个补偿标准难以真实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它既不是表达实际地价而做出相应补偿,更没有给出地租的累积补偿。在这种并无现实根据的低标准补偿所造成的损失面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是不可能的。现在实行的《土地管理法》还是10多年前制定的,虽经修改,但其规定的补偿标准已经与发展的现实具有了较大距离。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大幅度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体现土地转让的公正原则,防止农村因土地资源大量低价流出而被抽空,是势在必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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