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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为西方反华提供“口实”——写给“新浪网”的一封公开信

(2021-05-27 18: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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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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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泉痴山人原创文章

不要为西方反华提供“口实”

——写给“新浪网”的一封公开信

202099日,笔者离京赴沈治疗喉癌,20201210日返京,202122日在“新浪网泉痴山人的博客”重新发表博文《斗战病魔五月多,新春归来续征歌》。七个月与“新浪博客”的别离,使我对“新浪博客”倍觉亲切。她就象亲人一样,自2006年起,一直给予我温暖,给予我支持,发表了我近4000篇博文,使我一跃成为全国收藏界知名人士。我从心眼里感谢“新浪网”,感谢“新浪网”全体员工对我的文物收藏与研究的勉励与关爱。然而,今年X月发生的一件事,却残酷地击碎了我对“新浪网”所有的美好印象,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愤懑和怒火之中。

今年四月的一天,一个朋友拿来一幅绘画残卷,我第一眼就看出这是一幅与《八十七神仙图》有密切关系的绘画;是与契丹国教“明教”(日月神教、摩尼教)有关的绘画;是鉴证《八十七神仙图》确系契丹绘画的实物证据。于是,我查找了我电脑里的资料夹,希望能找出我于202056日发表在“新浪博客” 的博文《惊天揭密:辽“神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竟是绘画大师徐悲鸿所藏《八十七神仙卷》原作蓝本之一,作者是契丹画家!》的原稿进行比对、鉴赏,然而,令我困惑万分的是:个人电脑里所有有关“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的稿件和参考资料全部不翼而飞。这无异于我的家中进来了“不速之客”将家中的珍宝洗劫一空。我想报案,可因嗓子失声不能打电话,没法报案。

无奈间,只好上“新浪博客”查找去年56日发表在“新浪泉痴山人的博客” 的博文:《惊天揭密:辽“神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竟是绘画大师徐悲鸿所藏《八十七神仙卷》原作蓝本之一,作者是契丹画家!》。令我惊愕的是博客里找不到该文章的蛛丝马迹。桩桩证据指向网络平台,案件始作俑者应是“新浪网”。只有它能删除网民的博文;只有它的员工可以潜入网民的电脑之中盗取网民的“文化资产”。我询问了给我提供该文资料的明友,并讲述了自己博客与电脑中《惊天揭密:辽“神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竟是绘画大师徐悲鸿所藏《八十七神仙卷》原作蓝本之一,作者是契丹画家!》文章与资料被洗劫一空的情况,请他帮助了解一下:谁干的?原因是什么?等情况。

不久,朋友告诉我是“新浪网网管”干的,网管已承认了这件事。原因是有人举报,说我的文章是“伪科学”云云。问他可有证据?网管闭口不谈,只说举报人不是普通人,而是某个世界级的权威,一言九鼎。听了这个答复,我感到一股与当前“以法治国”背道而驰的逆流,正从一向爱党亲民的“新浪网”生成,其行为令人不寒而栗。有道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某个世界级的权威”(而且还是自封的,并没得到任何一个世界组织认可),就可以信口雌黄,凌驾于法律之上,编造谎言,诬陷攻击,公开践踏一个公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和个人电脑的“隐私权”?“新浪网”难道可以偏听偏信某一人没有证据的造谣污蔑,在没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删除一个公民的学术文章,并偷偷潜入著作权人个人电脑盗取该学术文章及全部参考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新浪网”和所谓“举报人”已触犯法律,侵犯了权利人裴元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和“财产权”、“隐私权”。一言以蔽之曰:“新浪网”和所谓“举报人”,已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裴元博的“人权”。有鉴于此,中国公民裴元博特向“新浪网致公开信如下:

一、202056日发表在“新浪泉痴山人的博客” 的博文:《惊天揭密:辽“神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竟是绘画大师徐悲鸿所藏《八十七神仙卷》原作蓝本之一,作者是契丹画家!》是一篇纯粹的、翻译解读千年前契丹文字的学术文章,里面没有半点与当今政治、时事有关的文字,也没有任何污蔑攻击任何人的言语,是公民裴元博在身患癌症、偏瘫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以七十七岁高龄、爬在电脑前四个月、用写字板一笔一画,足足写了近一万三千字才完成的。他的译释考证可能不是那么尽善尽美,可他的每个词每句话都是有据可依,有事实可证的。所以,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没有权力可以肆意诋毁无理删除他的学术文章。

我国《刑去》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规定:“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新浪网”和“所谓举报人”根本无权删除公民裴元博在自己博客里发表的学术文章。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严重侵犯了裴元博作为中国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新浪网”应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承担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交出“所谓的举报人”,恢复裴元博被删文章,还“新浪网”一个自由公正的蓝天。

二、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国内很少人懂得契丹文,“新浪网”工作人员肯定不懂。他们对“所谓的举报人”的谎言无法辨别,只能盲从。所以,此案的罪魁祸首是“所谓的举报人”,“新浪网”只是个不懂法的工具而已。“所谓举报人”才是此案的始作俑者。“举报人”无凭无据,编造谎言,蛮横霸道,污蔑裴元博的文章是“伪科学”。污辱了公民裴元博的人格,践踏了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科研方针,在学术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希望“新浪网”公布这泣“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举报肉容、证据。笔者将撰文给予批驳,并追究其虚假举报的责任,追索其给裴元博造成的名誉、健康、社会地位等一切损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人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浪网”偏听偏信“所谓举报人”的诬告,不经权利人裴元博许可,私自删除裴元博博客文章,又偷偷潜入裴元博私人电脑中,窃取了博客文章原稿和撰文全部参考资料。“新浪网”的行为确实太过份,令人齿寒。

“所谓举报人”诬告裴元博的博客文章是“伪科学”。这里,裴元博正式邀请“所谓举报人”站到太阳底下,公开向全世界人民辩论《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的真伪以及契丹文题款翻译的对错。“举报人”如能拿出《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是赝品的实证,和他亲自翻译该画契丹文题款的译文。公众审核评论后,如他的成绩被公众认可,公民裴元博将不追究其举报之责,并向其公开道歉。如“举报人”拿不出《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是赝品的实证,和他亲自翻译该画契丹文题款的译文。公民裴元博将以【诬告陷害罪】对其予以起诉。

国家颁布多项法律,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和人权。可是总有个别的个人和机构,总以为他们凭权势,可以凌驾法律之上,颐指气使,霸凌一切,践踏百姓的“人权”。事实证明,“新浪网个别人”和“所谓举报人”就是这样一股势力。为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力,公民们应团结超来,和这股恶势力作坚决的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中国公民的人权。

目前,西方反华势力正妄图以“人权事件”进行反华。“新浪网个别人”和“所谓举报人”这个时候制造了“学术文章被偷删事件”,岂不是大有配合西方利用“人权”反华之嫌,为“人权”反华提供“口实”。因此,我们正告“新浪网个别人”和“所谓举报人”不要充当西方“第五纵队”,再作这种令亲者痛仇者快的缺德事了。

辽契丹历史和文字研究是当前中国历史界、文物界重新认识辽契丹的大好时机,无数新涌现的文物别开生面地诠释看辽契丹的历史和文字。任何人都不敢称对其了解、掌握、精研,每个人都只是个“小学生”。就比如徐悲鸿藏《八十七神仙卷》,当今谁敢再说作者是唐朝吴道子?因为[契丹文题款《八十七圣仙像》]实证就摆在哪里,没有人能驳倒它的真实。我最近又得到两幅证明《八十七神仙卷》确系契丹人所绘的画作,很快就会译释公布。届时人们就会心服口服拜倒在事实面前。

最后,奉送一句话给“新浪网个别人”和“所谓举报人”:“学术问题不能凭权势解决,不懂不能装懂,多大权势在真实面前都会撞得头破血流。”请及时恢复裴元博的学术文章,赔礼道歉,否则,我们将在法庭上见。勿谓我们言之不预!

                泉痴山人裴元博2021527日于京东沉疴康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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