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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理由的补充

(2019-11-16 09:00:20)
标签:

通州区

法院

民事

再审

申请书

分类: 泉痴山人原创文章

关于再审理由的补充

一、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

    新发现所谓裴斐“遗嘱”,于20081227日(去世前三个月),即已生效,第二天(28日)开始,至其去世的2009320日期间,裴斐向妻子许莲和五个儿子、儿媳,通告了自己的决定。两处房产赠与交接手续,亦已在2009320日前完成。事实证明,所谓裴斐“遗嘱”于20081227日当日,就由裴斐本人变更为“生前财产处置决定”。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应予认定。

证据:1、“遗嘱”上裴斐宣布立即生效的亲笔签字手押。

      2、后永康北巷11号许莲名下房产已过户到裴元久名下的房产证。

      3、通州小产权购房原件已移交给裴元博。

      4、裴元久夫妻关于聆听裴斐宣告“生前财产处置决定”的证人证言。

      5、裴元度打印五兄弟签字的两个合同中,承认父亲“生前赠与”的内容。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的“裴元博曾答应就通州小产权房给四个弟弟100万元补偿费”的证据,不能证明此事实。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补偿”二字的痕迹,也没有裴元博何时何地就通州小产权房要给四个弟弟补偿的支言片语。显然原判决认定的话,是裴元度等人编造的谎言。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所谓裴斐无效“遗嘱”未经质证。

谁见过遗嘱人生前就宣布生效的“遗嘱”?谁见过遗嘱人生前,就向关系人通告自己财产处置的决定?谁见过遗嘱人生前就把“遗嘱”中两处房产赠与交接手续办完的?

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通州杨庄小区十号楼五单元302遗产的分配协议》是违法的、刻意制造的、无效合同。

1、裴斐许莲的两处房产,已于20081224-27日(裴斐去世前三个月),根据裴斐“对自已财产的处置”(“遗嘱”)赠与交接完毕。2018617日时,两处房早已归裴元久等人及裴元博所有。裴斐许莲早已故去十年。遗产何来?继承何来?分配何来?

2、裴元度等人对父母生前赠与房产情况早已知晓,却罔顾事实,串通一气,编造谎言,企图设下陷阱,达到劫夺裴元博、裴元久、裴元征、裴元革等人财产的目的。

3、这是一个以欺诈手段,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根本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判决书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不适用于裴斐将遗嘱变更为的“生前财产处置决定”。国家对此类文书没有格式书写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判决书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条和裴斐的“生前财产处置决定”毫无关系。“生前赠与合同”优先于任何继承关系。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判决书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判决对“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证据。”性质、真伪都没弄清,判决怎会公平正义?!

判决书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此条款应不适用于枉法判决。

以上理由请法院申查如有不实,愿承负一切法律责任。

                             

 

                                        再审审请人  裴元博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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