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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场应变,律师有效辩护的必备能力,你掌握了几分?

(2025-10-27 11:34:18)

前一段时间,中同“刑辩实战”连续举办了两期活动,主题都与法庭辩论有关。发言中很多人都提到了刑辩律师要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尽管大家对这个话题没有展开讨论,但这个话题确实值得关注和思考。临场应变是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一项高超的能力,也是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所以,我想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看法,和大家互相交流,从而帮助自己提高应变意识和应变能力。


一、刑辩律师在庭审中临场应变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所谓临场应变是指没有准备或者在超出原有计划准备之外,根据现场突发情况或变化情况做出的调整应对行为,是一种能力的表现。


刑辩律师在法庭上需要临场应变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我们在开庭之前都会做一些准备工作,但是在实际庭审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情况,不在我们的准备和计划之中,就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调整我们原来的预案。


律师在庭审中需要临场应变的情况很多,临场应变的行为表现方式也很多。我简单梳理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基本的表现形式。


01. 舍弃


辩方的准备工作,一般是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描述和卷宗证据材料,对控方在法庭上将会展开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和具体指控意见进行预测,并准备好应对观点或材料。但在实际庭审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控方对于某些材料没有使用,某些指控观点没有提及。这种情况下,我们原来准备的一些应对意见和材料可能用不上了,律师发表意见时,就应把这一部分舍去,而不是不顾实际情况照本宣科事先准备好的意见。


02. 改变重点


在很多案件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原来准备的重点问题可能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或他人已经说清楚了,不需要再作为重点阐述。有些原来没有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反而变得比较重要了,那么我们对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大分析力度作为重点来进行阐述。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多见的。所以,庭审中我们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点和非重点,而不能抱着原来的辩护词或质证意见照本宣科。


03. 改正


这主要是指我们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发现原来有些准备的观点或方案是错误的,对于这些错误的观点和方案及时进行纠正,提出正确的观点。


04. 补充


很多案件中,虽然律师事先做了计划和准备工作,但是有时候难免会挂一漏万,有时候庭审中会出现新情况。针对这些原来没有准备的内容以及新出现的情况,都必须做出新的回应,这就是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补充新的观点和新的材料。


这种情况不是打破原来的计划和准备工作,与原来的计划准备也不冲突,也不矛盾。只需要根据新出现的情况进行补充。这种补充有可能是材料上的补充,也可能是观点上的补充。


05. 纠正控方错误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为了支持自己的指控观点,对证据发表分析意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及指控逻辑运用等方面都会出现错误,这些错误极有可能会误导法庭。


律师庭审中的重要工作就是对控方指控中的错误进行纠错。虽然我们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以及控方的指控证据,准备了相应的应对意见,但在很多情况下,控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表的某些错误观点和看法,并没有在我们原来的预案之中。所以,我们要针对这些错误及时发表意见,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种应变情形。


二、临场应变经常发生的场景重点有哪些


虽然刑辩律师需要临场应变的情况很多,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临场应变的可能。但是,每个阶段需要临场应变的重点有所不同,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应变重点,我们要予以特别关注。


(一)发问阶段的应变重点


01. 针对控方发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


我们在庭前辅导中针对控方可能向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做过一些预测和辅导,但也有些问题可能没有预测到。所以在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人对公诉人的一些问题,回答不好,甚至回答错误的情形。这样的情形,如果不加以纠正,就会误导法庭。这就需要律师及时进行补救。


律师可以采用补救的方法就是,在律师发问阶段,对于被告人回答不好、没有说清楚或者会形成误解的问题,重新进行发问,让被告人做出有利的回答。


02. 反对公诉人的错误发问


控方向被告人发问,经常会出现一些诱供、指供甚至威胁性发问。面对这种发问,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反对,请求法庭予以制止。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律师认真听公诉人的发问,还要知道什么样的发问是错误的。


03. 改变发问方式


辩护律师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不当发问,会遭到控方反对或审判长制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临场应变,改变发问方式,把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问出来。


很多律师不具有这种临场应变的能力,当控方反对和审判长制止时,往往就放弃了对某个问题的继续发问,这样的效果很不好。所以,对重要问题的发问,我们一定要事先考虑好发问方式,更要考虑好对同一个问题怎样从不同角度,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发问。


临场应变,律师有效辩护的必备能力,你掌握了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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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质证阶段的应对重点


在举证质证阶段,一般来说,我们对控方提出的证据事先都会准备相应的质证意见。但有时候控方在法庭上对证据发表的举证意见可能会跳出我们准备的质证意见的范围,这就需要我们临机应变,针对控方的观点发表新的质证意见。


特别是在发表第二轮举证质证意见时,控方可能会反对我们的质证意见,对于控方的这种反驳意见如何应对,也是我们需要现场应变的重点。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应变重点


律师的辩护观点是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以及根据自己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而形成的,这些意见在庭审前已基本形成。甚至还准备了详细的书面意见,但需要现场应变的情况也有不少。


01. 应对公诉意见中的具体观点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会提出具体的指控观点、证明体系或展现具体的指控逻辑。而这些都需要我们针对控方公诉意见中的具体观点和逻辑,现场提出我们的辩论意见。


02. 应对控方的二轮辩论观点


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都会有2轮辩论,虽然第1轮辩护意见都是有准备的,但是第2轮辩护意见一般来说是没有准备的,更没有书面提纲。这都需要根据公诉人第2轮辩论意见,现场组织我们的第2轮辩论观点。第2论辩论的对抗性更强,更能显出双方的功底,特别是应变能力。


03. 应对审判长的要求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审判长经常会要求辩护律师简洁发言,对辩护观点进行概括归纳。这也很考验辩护律师的功力,既考验我们的基础功底,也考验我们的应变能力。


三、如何做到临场应变


临场应变是一种能力,要做到临场应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01. 认真听


就是要认真听公诉人的发言和被告人的发言。只有认真听了,才能听出他们发言中的错误,才能有针对性地发表回应意见。这是临场应变的前提。


02. 熟悉卷宗证据材料


无论你是纠正错误还是进行补充。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基础,就是你必须熟悉卷宗材料。我们所有的观点,所有的意见都是建立在对材料熟悉的基础上。如果对材料不熟悉,就谈不上临场应变,也无法临场应变。


03. 基本功


临场应变有两个基础,一个是对卷宗材料的熟悉,另一个则是对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和逻辑规则的熟悉。这也是律师应当磨炼好的两项基本功,只有这样,你才能做出准确的回应。


04. 训练应变能力


临场应变能力的特点就是要求快,对过往材料知识的运用以及现场问题的分析需要做出快速反应。而快速思维、快速反应需要经验的积累,可以通过多种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比如我们现在举办的模拟法庭,研讨活动的现场提问,现场回答,包括现场辩论、现场交流等,这些都是训练我们快速反应的方法。


总之,刑辩律师必须具备临场应变的能力,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对律师临场应变能力的要求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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