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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罪辩护案件中充分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需要重视解决的几个疑难问题

(2025-09-15 15:01:22)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老师、各位法律同仁,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探讨律师辩护问题。


我们这个环节的主题是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在罪与非罪争议案件中,律师的无罪辩护,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刑事案件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如何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开展有效辩护,遇到了很多困惑和争议,有必要深入讨论,以形成共识。


一、关于“骑墙式”辩护问题


所谓“骑墙式”辩护就是先做无罪辩护,然后再做量刑辩护,也有人称其为两段式辩护,这个做法是很多律师在坚持无罪辩护又怕无罪辩护不成功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有利于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在2015年就得到了两高三部的司法文件的认可。


但是,很多办案人员不了解这个规定。有些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求审判长对这种辩护方法进行制止,也有很多审判长要求律师明确到底是做有罪辩护,还是做无罪辩护。所以,建议检法办案人员有必要进一步学习了解这个规定。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表示认罪认罚,律师却要做无罪辩护。在我看来,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实践中对这种做法也有争议。


有些检察官不让律师作无罪辩护,当庭表示: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就取消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也有法官说律师如果做无罪辩护,我就重判。


这种观点和做法,显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的无罪辩护,不代表也不影响当事人本人的认罪态度,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独立辩护权,只要这种辩护权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即可。


而且,尽管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的表态,如果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从有利于法庭全面听取意见,查明案情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允许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因此,建议相关司法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

律师无罪辩护案件中充分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需要重视解决的几个疑难问题

律师无罪辩护案件中充分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需要重视解决的几个疑难问题

律师无罪辩护案件中充分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需要重视解决的几个疑难问题

三、关于审判阶段证据关门问题


关于证据关门问题,多年前似乎不成问题。但是近年来,有很多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甚至法庭辩论结束后,侦查人员还在不停地调取新的指控证据,这种情况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非常突出。


律师们普遍认为,侦查机关只有在侦查阶段和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才有权力调查收集证据,除此之外侦查机关就不能再针对该案进行侦查,侦查人员在审判阶段特别是法庭辩论已经结束以后收集的指控证据没有合法性。但是这个观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对这种活动也没有进行限制。


对这类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四、关于律师调查收集并提交给法庭的证人证言,能否交由侦查人员去找证人核实的问题


检察院的诉讼规则对这个做法是认可的,但我们认为,侦查人员没有这个权力,这种做法也不符合诉讼原理。


对这个问题,我有三点建议:一是直接到法庭上调查核实,二是检察官自己核实,三是辩护律师到场共同核实。总之不能由侦查人员核实。


五、关于无罪辩护案件的程序保障问题


在无罪辩护案件中,辩护律师格外关注重视程序问题,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经常也会因为程序问题,比如开庭时间、旁听、回避、管辖和提级管辖、证人出庭、同案并案审理,二审开庭等问题,与法官发生分歧,甚至引发辩审冲突。


辩护律师往往认为法院在这些方面的做法不妥,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利,不能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法院方面往往认为在这些方面的做法并无不妥或者认为辩方的申请没有必要,要求照常推进庭审,所以双方就发生了矛盾和冲突。


问题是,虽然办案人员对上述问题有权决定,但是,他们的决定是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呢,律师的申请真的没有必要吗?值得深思。


很多情况下,律师的申请或者要求是有道理的。法官不采纳申请的决定更多的可能是从便于他们的工作,不愿意节外生枝,怕惹麻烦的角度来考虑的。我们认为面对律师的这些程序性申请要求,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从有利于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利,有利于全面查明案情的这个角度来考量,而不是从有利于法官工作的角度来考虑。


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不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给予最严格的要求,对于律师的诉讼权利应给最大程度的重视和保障,当事人的和辩护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满足。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应当确立这一原则。


其实,对于上述这些问题,在这次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大家也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


因时间关系,就讲这些,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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