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刑民交叉案件无罪辩护中的民商事思维

(2025-05-08 15:10:23)

刑民交叉案件的话题非常好,是律师们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很多律师协会和律所已经成立了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这是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有理论上的研究意义,更有实践上的研讨意义。


一、研究刑民交叉问题对无罪辩护的意义何在

谈到刑民交叉问题,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根据我的理解来看,至少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理解。


从第一个维度理解,所谓的刑民交叉就是指刑事和民商事两类案件因为某种原因而交织在一起了。这种语境下研究的重心是某类案件先行审理还是并行审理的程序问题,以及相关利益的处理问题。


从第二个维度理解,刑民交叉是指一个案件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纠纷,性质不明,难以判断的案件,也就是实践中所称的难办案件。这种语境下研究的重心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周光权教授是这类观点的代表,这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所经常谈到的刑民交叉案件。


某些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一直以来始终困扰着司法人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我记得很早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想搞一个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但是没有办法出台,因为所谓需要划分界限的案件种类太多,要想找出一个通用的规律性的区分标准确实很难。


但是司法实践中,大家没有停下探索的脚步,如果在一些案件中能够找到一些规律性的答案,对实践也是有指导意义的。所以这是很多专家学者都在研究刑民交叉问题的原因所在。


二、民商事思维对于无罪辩护的几种典型影响

辩护律师关于某起案件罪与非罪的区分,最主要的判断标准还是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判断的。但是在许多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往往会运用到民商事思维。


所谓民商事思维,是指律师在对案件进行无罪辩护分析的时候,要运用民商事法律中的原则、规则、法律关系或逻辑,来分析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运用这种思维既便于法官理解,也可以加强无罪辩护的理由,增强无罪辩护的说理性,加大对法官的影响力。


由于案件的种类繁多,在不同的案件中,民商事思维所起到的影响作用也不同。


1.运用商事交易惯例解释被告人行为的合法性


比如:某供暖企业因为资金运转困难向供暖客户预收了几年的供暖费,办案机关指控供暖企业这种预收供暖费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而我们认为,供暖企业的供暖价格,因为涉及基本的民生问题可能需要报批或者备案。但是,预收供暖费是行业的惯例,预收的时间是早一点还是晚一点,预收一年的还是两年的供暖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完全是由供暖户和供暖企业双方自主协商的范畴。这样的辩解理由可能更容易被接受。


2.通过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等情况证明没有犯罪的故意或目的


这个方法适合在诈骗类侵占类案件中运用,近年来无罪宣判的诈骗案件和合同诈骗案件中,很多律师都运用了这个方法进行辩护。


这是因为刑事办案人员对合同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偏信了合同一方的指控说法,就把双方的纠纷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经过律师的辩护和法庭的审理,很容易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查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或侵占的故意。双方的纠纷就是普通的合作纠纷。比如我们在某省办理的合同诈骗案和职务侵占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湖北某地民营企业家张某因开发某大厦项目缺少资金,便引进了浙江的民营企业家王某投资,王某占项目投资比例75%,自己占项目股权比例25%。合作的过程中,张某因欠第三方款项便将自己25%的股权抵给了第三方,到期后张某无法归还第三方的欠款,王某和张某协调约定:由王某替张某归还第三方的欠款,将张某的25%股权同时变更到王某名下,张某在三个月之内还钱,该股权工商变更归还给张某,如果逾期不能归还,张某不再享有该25%的股权。合同到期后,张某无法归还欠款,25%股权也就没有再转回给张某。后来两人发生纠纷,由此引发了两起刑事指控。


第一起案件是,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浙江王某所得的75%股权系诈骗,检察机关也以合同诈骗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浙江民营企业家王某的75%股权,系根据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所得,王某的投资也到位,不构成合同诈骗。


第二起案件是,张某后来又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自己的25%股权,起诉后,法院认为该25%股权的变更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构成职务侵占。


3.运用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指控是错误的


在涉黑案件中,民营企业很容易被指控为涉黑组织,这是因为民营企业设置了不同层次的管理岗位,人员也有不同的层次。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就把民营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经营实际需要而设置的管理层次,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把公司的章程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规约。


辩护中,我们可以运用公司法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来分析说明公司设立这些不同层次的管理岗位以及人员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管理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形成的。


三、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一定要培养形成民商事思维的习惯,特别是无罪辩护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在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民商事思维对于无罪辩护的帮助更大。那些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案件,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民商事因素很少,所以民商事思维能起到的作用可能要小很多。


刑事律师要学习相关公司法、税法等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及相应的规则。否则很难发现问题,也很难说透相应的道理。刑事律师应向民商事律师请教,必要时进行合作,通过协同作战增强辩护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民商事思维可作为无罪辩护的“补充工具”,但是不能过于依赖民商事思维,无罪辩护的根本还是看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