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庭审时间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解决?
(2023-07-27 1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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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刑辩律师 |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比较担心的一件事情就是两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发生冲突。所以每当办理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便开始焦虑起来,不停地与有关法院联系沟通,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近年来,刑事案件庭审时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越来越多见,有的经过媒体报道后,往往还会引起广泛关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而且律师也会以此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协调解决庭审时间冲突的问题,但是,很多情况下,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为什么“两高三部”发布了上述规定,也未能使庭审时间冲突问题得到解决呢?从观察来看,除了某些法官和某些法院自身的原因以外,也与这个文件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不甚明确有关。
一是这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解决冲突的原则,没有可供遵循的标准,这就导致相关法院在协商时间安排时,都会从方便自己工作的角度出发,如果彼此意见不一致,便会各不让步;二是这个文件对于法官不协调冲突问题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状况不仅给某些地方不执行规定、不解决冲突问题,留下了各种各样的借口和偷懒的空间,而且也意味着即使不执行这些规定也不用承担责任。
我认为,为了使庭审时间冲突问题能得到切实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一、庭审时间发生冲突应当由谁来协调解决?
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需要律师出面,但是仅由律师出面,多数情况下是很难协调的,而且,有些冲突是不可能解决的。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发现时间安排有冲突时,会给后发通知的法院打电话或者发书面意见,请求该法院将开庭时间往后调整。经过这样的协调,有些后发通知的法院会把开庭时间往后调整。
但是,并非只要律师提出申请,这一问题就会得到解决,有些后发通知的法院也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调整,或是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数量较多,已经通知被告人或已经通知公诉人,无法调整;或是开庭时间是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自己无法调整;或是期限快到了,无法往后调整;有的甚至不告知任何理由。
当律师进一步申请后发通知的法院与先发通知的法院联系协调时,有些法院也会拒绝,让辩护律师自己协调解决;也有一些后发通知的法院还会要求律师去说服先发通知的法院调整时间,为后发通知的法院审理案件让路。
显然,让律师自己这样去协调,难度可想而知。
特别是有些案件已经提前通知并且正在开庭审理之中,不可能让正在开庭的案件停下来为后来的案件让路。寄希望于让律师出面协商解决这样的问题,那是几乎不可能的。
而且,很多情况下,律师几乎是同时收到两个法院的开庭通知,律师该去说服谁呢?又该怎样协调呢?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当出面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所有的法院都对律师态度强硬,都不同意改期,也都拒绝出面协调,那么,律师该怎么办?
当律师无法解决的时候,如果某些法官还坚持强调由律师个人解决,这种做法显然是在故意刁难辩护律师,律师无法正常行使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权当然也就无法得到充分行使。
因此,我们认为,当律师无法协调或律师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出面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应明确庭审时间发生冲突时由法院作为主体负责协调解决问题。
二、协调解决庭审时间冲突的原则是什么?
因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中,对如何协调解决时间冲突问题没有确立相应的原则供地方法院遵循,导致即便已经开庭审理案件的法院出面协调也有可能会遇到障碍。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确立相应的原则,那么不管是法院出面协调,还是由辩护律师出面协调,只要按照规则处理,冲突问题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个协调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先通知的案件优先。
“先来后到”这个原则,大家是比较容易接受的。先通知开庭的法院应当优先开庭,后通知开庭时间的法院要为先通知的法院让道。这样就可以避免“抢道先行”或“占道同行”的情形出现。
第二个原则是已经开庭的案件优先。
既然前面的案件已经在开庭审理中,后发开庭通知的法院知道这一情况后,当然就应当把自己的开庭时间往后顺延,避免人为地制造庭审时间冲突。
第三个原则是被告人多的案件优先开庭。
如果同时办理多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前后接到了几个不同法院的开庭通知,案件都尚未开庭且开庭时间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多的案件应当优先开庭,被告人单一或被告人较少的案件应为被告人多的案件让道。
这是因为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多的案件,往往开庭的时间也会较长,涉及的人员较多,调整的难度比较大,而被告人单一或者被告人较少的案件调整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第四个原则是将庭审时间冲突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
很多法院不愿意把开庭时间往后顺延,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审理期限快要届满,如果再往后延的话,就会造成审理期限超期。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
考虑到这种实际问题的存在,我们认为,为了给其他案件开庭让路而导致不能在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情况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上级法院对此种情况应当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期。有了这样的明确规定,就可以为有关法院解决庭审时间冲突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三、怎样防止发生开庭时间冲突?
很多案件的开庭时间发生冲突,根源就在于法官确定开庭时间时,只从方便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律师的工作安排问题,也不愿意提前和律师进行沟通,就单方作出决定,径直发出开庭通知,这样不可避免地就会造成开庭时间发生冲突。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实际上,只要在发出通知之前,提前和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就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避免和减少开庭时间冲突的发生。实践证明,这个做法是一个很好的防止冲突的办法。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规定,法院在发出开庭通知之前,尤其是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多的案件开庭,应当事先和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合理安排开庭时间。
四、对开庭时间冲突问题不予协调解决,强行开庭是否应承担责任?
前面已经分析过,有些法官能够协调开庭的时间而故意不协调,或者以某种借口不予协调,这么任性的主要原因就是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后果,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委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法官故意不协调解决开庭时间冲突问题的行为予以必要的处理,这样方能促使法官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以及积极协调,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关注到刑事案件庭审时间冲突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制定相关措施,从而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