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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2007-08-21 20:53:40)
标签:

学习公社

分类: 国际结算
 

    UCP600的第一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 “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其文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为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这条很明确地告诉了我们,虽然,整个UCP600中能真正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屈指可数,但为了照顾世界上还有一部分尚未弄懂ISP98的银行从业人员仍有个可偷懒的惯例来继续使用,UCP600仍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这点让我深感无奈。

 

    其实,在国际上,备用信用证也归入跟单信用证中,但它与其他信用证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备用信用证可作为非贸易的国际结算工具。许多书上都称,备用信用证是由于美国的银行法不容许银行对外开立保函,美国的银行为了争取到这块重要的业务从而开创了这个新的结算品种。但这一切早就成为过去的过去,现在的美国银行法中允许银行对外开立保函,可由于长期以来,全球许多银行已有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习惯操作,因此,于1998年国际商会编制了属于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从而规范多种备用信用证上的操作。

 

    可以说,ISP98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比较好的将备用信用证的许多操作加以规定了,从而可以保证各方利益。可能是,中国人民一向以来对他人都报以怀疑的态度,因此,对对外担保这件事总有着这样那样的惧怕。因此,在国内,信用证专家一大把,但保函与备用证方面的人才确着实匮乏,在国内许多银行的结算人员,企业中的财务,单证人员仍比较喜欢使用UCP。

 

    真心希望这始终都是一个短期现象。只有选择适合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笔者将在今后多多介绍关于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的操作和风险控制,希望能够对同行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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