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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英雄蒙冤记

(2016-02-13 20:50:08)
标签:

郭洪礼

蒙冤

抗灾英雄

尼泊尔

      2015年928日,当余姚市法院的相关领导向郭洪礼鞠躬道歉时,这个曾经多次参加抗震救灾、历经生死的抗灾英雄终于忍不住眼泪,在现场痛哭起来。

     2012年到2015年的833天里,原本到余姚市与他人合作办企业的郭洪礼,却遭遇了一场牢狱之灾——被控告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并且还在案件侦查阶段造成左膝严重受伤。历经了多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审重审之后,官司终于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给了这位新疆汉子一个说法。

   为了引起关注,郭洪礼还将自己的经历写成文字,放到了凤凰论坛的有料天天报栏目中。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时,郭洪礼说,自己能够以清白身走出来,已经说明法治的重要性。

 

事情:赴浙江办公司

   

    郭洪礼并非无名之辈,原本是一名深圳的工程师,他曾经先后参与了2008年南方雪灾、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2010年舟曲泥石流、2012年云南地震等历次救援活动,还曾经两次被救援队友从死亡线上拉了回了,因为其救援贡献,在2008年获广东省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并且在凤凰卫视的专访节目中亮相。甚至还还因为在今年的尼泊尔大地震中,两赴尼泊尔救援,而获得尼泊尔方面授予的奖章。   

     2009年,在朋友的介绍下,郭洪礼来到了宁波余姚发展,结识了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环集团”)法定代表人崔某,并且在云环集团的电子事业部任职。

     在和崔某协商后,双方决定合作创办一家公司。最终双方商定由云环集团出资180万元,郭洪礼个人出资20万元,共同组建宁波蒲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蒲类公司”),由郭洪礼担任蒲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双方还于201041日签订了《企业委托经营承包协议》。

    根据双方的协议,原云环集团电子事业部的资产由云环集团卖给蒲类公司,厂房由蒲类公司向云环集团租赁,蒲类公司按期向云环集团上缴固定红利,经营则由郭洪礼全面负责,云环集团除了指派一名会计每年进行审计外,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如果云环集团发现蒲类公司违法经营或者亏损等异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

     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从201041日起至2015331日止的五年时间。并且,蒲类公司确认受委托经营期间,每年给与云环公司分红回报:第一年为50万元;第二年为80万元;第三年为100万元;第四年为130万元;第五年为100万元。

    让郭洪礼没有料到的是,蒲类公司的发展竟然异常地顺利,很快占领了浙江先锋电器的线路板市场,并成为两家大型电器公司的主力供应商。

    但是,顺利发展的公司,却成为了随后而来的一场纠纷的根源。 

 

发展:公司资金被抽走

   

     这个根源,就是郭洪礼与崔某之间的合作关系。

    “平心而论,崔某为了蒲类公司的发展是做了很大贡献的,而且我到现在也认为,承包协议中规定的给与他的分红回报,远远不能与他所做的贡献相匹配。”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郭洪礼这样说。

     正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所以郭洪礼就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300万元的汽车,赠送给了崔某。

    但是崔某要的并不仅仅是一部汽车。

     郭洪礼告诉记者,从2011年起,他就和崔某多次协商过,希望能够再达成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合作方式。

    “我向他提出过,给我1000万元,我就撤出蒲类公司。但是他说,只给我一百万元,这个我不能接受。”郭洪礼说。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郭洪礼却发现,蒲类公司的账上大量资金被转走,而这都与根据承包协议,云环公司安排到蒲类公司的会计叶某有关。

    20128月,当郭洪礼再次来到崔某的办公室时,却发现已经有警察在那里,并且被控制——有人报警称郭洪礼侵占蒲类公司的资产。

    201289日,郭洪礼被余姚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拘留。

 

历经多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

 

    同月24日,郭洪礼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225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他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后来经过两次延期审理,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于2013613日变更起诉,追加了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并变更了职务犯罪的数额。

    20139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郭洪礼犯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郭洪礼不服此判,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20131121日作出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余姚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郭洪礼在上诉中认为,自己与蒲类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同时也是蒲类公司的股东,指控他职务侵占的款项其实就是他自己的钱。

     而他的辩护人则认为,这起案件是蒲类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利益分配,郭洪礼和云环集团之间属于承包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指控的犯罪;此外,发生纠纷的动机和根源,是云环集团单方违反承包协议,企图独占蒲类公司不成,从而提出非法控告,让公安机关来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为了帮助云环集团实现该非法目的,采用违法办案立案、刑讯逼供等手段,将郭洪礼送入看守所;第三,仅仅从案件的证据层面看,原判认定的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节犯罪事实,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洪礼有罪。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二审中也认为,原判认定的两节犯罪事实,在证据上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要求。对于郭洪礼控告的公安民警刑讯逼供一事,检察员则认为,由于郭洪礼受伤情况确实存在,相关司法机关需要时间进行核实。

    发回重审后,201442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再次起诉,罪名依然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根据此次起诉书的内容,郭洪礼涉嫌犯罪的行为,多为将其他公司的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名下,或者挪用了公司的资金。

   

两次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到了20141112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41118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郭洪礼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份决定书中说,郭洪礼在20108月至同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蒲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用个人用品向公司报销的方式,向蒲类公司财务报销入账,合计侵占蒲类公司资金3.7万余元。此外,郭洪礼还挪用了10万元。

    但是,因为“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郭洪礼不起诉。

    认为自己是清白无辜的郭洪礼自然不能接受这种说法,提出申诉。

    郭洪礼申诉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以“犯罪数额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不起诉的理由不当,应当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

     2015521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再次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并没有认定郭洪礼完全无罪,而是称“郭洪礼涉嫌犯罪的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且还强调“‘疑罪从无’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推定无罪’不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

 

检察官:一定要相信法律

 

    赔偿申请书里,郭洪礼描述道,在看守所羁押的833天内,他遭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并且因此而残疾。郭洪礼的左手左脚严重受伤,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半月板严重损坏,左膝永久残疾。

    20129月,郭洪礼伤势严重,他多次向相关人员提出,但是直到20133月,看守所方面才派人带郭洪礼到医院检查。关节腔内所有骨头、半月板、韧带均严重受伤。

    郭洪礼告诉记者,在看守所内关押期间,发生了不少匪夷所思的事情。譬如,有案件侦查人员曾经让他在一份协议上签字,让他承认作废此前的承包协议、自动退出法人;还曾经有警员前来传话,说只要他认罪,就给他胖缓刑,而且崔某还愿意给他两千万元;甚至有人被关到他所在的监仓后,马上就对他进行攻击。

    “但是还是会有很多正义的人在帮我。两名50多岁的老公安在了解我的案子后,说我肯定是个好人,二审时,宁波中院的法官在开庭时说对我为宁波所做的贡献表示敬意,而检察官也在庭上向我反复说,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律是正义的。这些都给了我信心。”

 

提国家赔偿要求登报道歉

 

    20157月,郭洪礼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8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在92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郭洪礼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7026.76元。

    但是据郭洪礼说,在此前,经过多次协商后,他和余姚法院的领导曾经达成一致,赔偿人民币115万元。 

    因此,2015108日,郭洪礼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共计人民币130607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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