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于2010年4月14日广州日报都市版
昨天看到一则新闻,吓了一跳,说广西也发生了砍死两名小学生的案件,当时第一个念头就是,可别出现郑民生效应。细读报道,警方通报称,凶手是一名精神病人,而且死伤者中还有其他成年人,并非专以小学生为目标,这时心下稍安。
上个星期,法院对郑民生一审判处了死刑,听到这个消息,长舒了一口气,判得很好,好就好在没有在郑民生是否精神病人的问题上进行纠结,而郑的辩护律师实际上放弃了辩护,没有不知好歹地提出要进行精神病鉴定之类的要求。
如果郑民生是精神病人,那麻烦可就大了!因为根据法律,患有精神疾病的他,完全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可以预料的结果是,他在杀了这么多小学生却不用偿命。可是,如果法院真地让他免死,社会舆论和死者家属会有怎么样的反弹。那样,处于两难境地的就将是我们尊敬的法官们,是依法办案还是尊重舆情,这会是个头痛的问题。
有些人很激进,在判决未出之前,就写了文章,声称要从郑案开始,废除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豁免,将他们与正常人同等对待,来追究刑责。
其实,是否要对精神病人动刑的争议,在人类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在法律界也一向是个复杂的课题。1843年发生在英国的丹尼尔·麦克纳顿杀人案是一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这位丹尼尔先生和郑民生倒还有点相似,都是性格内向,而且还老认为别人要害他。这位老兄在杀害了首相的秘书后,却被陪审团和法官判处无罪,就因为他是个精神病人,无罪的判决同样引起了社会公众和维多利亚女皇的不满和愤怒。但是判决就是判决,并不会有什么批示来影响司法的独立。
在一位法学家的文章中读到了为何要豁免精神病人以及关于精神病鉴定起源的有趣的解答。说是在中世纪的欧洲,精神病人被认为是魔鬼附体,统统都要被烧死。可是人们发现,魔鬼们是烧不死的,他们只会从被附体的人身上逃离,所以人们就只能请来道行深厚的神学家,为精神病人驱魔,如果魔被驱走了,那位可怜的“病人”自然被认为重回基督的怀抱,不用再受惩罚了。
想起了几年前的邱兴华案,那时邱被判处死刑之后,还曾经有法学家们“上书”,要求为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实现程序正义。可是,这次的郑民生,却没什么人会跳出为他进行权利的奔走。可见,大家都心知肚明,面对8个孩子的生命,甭管有没有精神病,郑民生还是赶紧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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