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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闹”凸现制度缺陷 无碍楼市调控

(2012-06-05 09:47:41)
标签:

房产

陈国强

房闹

维权

编者按 近一段时期以来不断增多的业主维权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一些业主维权,出于扩大事态、引起舆论关注的目的,不惜采取了极端手段,这些维权行为于是被某些人冠之以房闹恶名。诚然,市场经济应当讲究契约精神,不应无理取闹,但前提是这必须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如果前提不成立,据此得出的结论自然也难以立足。基于此,对于愈演愈烈的业主维权纠纷,我们应当理性审视,辩证看待,以建设性态度分析和解决问题,而不要不加分析、不分青红皂白地简单斥之为违背契约精神

  业内通常将已购房的老业主,由于对新开或新推盘价格低于其购房时的价格不满,而发生的集体与房地产开发商闹事的行为,称为房闹。一段时间以来,宁波、杭州等地都出现了大大小小的房闹事件,近来更是有愈演愈烈之势。业主们有的要求退房,有的要求补偿差价,还有的以房子已经低于成本价为由质疑房产质量。房闹为什么会出现?房闹究竟是缺失契约精神的无理取闹,还是想借非常规手段来实现合理诉求?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制定协调机制,为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纠纷寻求长效化解之道?就相关问题,记者邀请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请他发表看法。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房闹房闹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有否制度上的缺陷?
  陈国强:由于房价下跌,引起了已购房业主不满,而集体与地产开发商闹事,这只是表面的原因。房闹出现的更深层原因我认为有两个:一是跟目前住房的销售制度有关。目前房闹绝大多数发生在期房销售中,如果是现房销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钱房两讫,也就没有理由闹。二手房交易就没有房闹现象。二是风险意识淡薄。过去一些年,房地产市场繁荣,房价只涨不跌,房地产市场参与各方形成思维惯性,购房者对房价下跌没有思想准备。
  至于说房闹事件背后或有居心叵测者推波助澜,甚至暗中指使,以达到借业主闹事而绑架政府调控的目的,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这只是一些人的分析推测,没有证据证明。
  记者:房闹会影响调控政策吗?有评论说目前杭州之所以成为房闹事件比较突出的城市,主要是因为杭州新房打折力度明显高于其他城市。这是不是也说明房闹事件高发的地方此前房价非理性上涨也比较严重,是更需要坚持调控不放松的城市?房价是否已经进入胶着状态?
  陈国强:杭州之所以成为房闹事件比较突出的城市,主要是因为杭州新房价格波动明显高于其他城市,这也是房闹高发区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杭州,六折、七折出售的房产项目并不罕见。
  至于接下去的房价走势,则取决于开发商的资金状况:如果开发商的资金压力不大,肯定不愿意让利,价格就不会出现较大下降;如果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大,也只能选择以价换量,降价促销争取资金回流。具体到每个开发商的不同项目,则还取决于开发商对政策的判断和营销策略以及项目的盈利空间。总的来看,调控的效果正在显现,但远远没有到位,没有达到总理提出的目标。
  记者:房闹究竟是毫无契约精神的无理取闹,还是想借非常规手段来实现合理诉求?由于购房者在议价方面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在住房销售的格式文本中,有否霸王条款之嫌?
  陈国强:房闹的本质还是为了利益或权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买任何一样东西都要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房子也不例外,从这一点来说,房闹是缺乏契约精神的,是不合法的。但是,考虑到在不长的时间内,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子还仅仅是一纸合同,就损失数十万元的血汗钱,而且所缴纳房款中的大部分还是银行贷款,要承担贷款利息,确实难以承受,房闹又值得同情。房闹合情不合法。
  在前一段时间房地产价格上涨、一房难求时,开放商处于强势,不排除个别开发商的售房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存在,但是,房产合同都是标准的范本合同,开发商自由发挥的余地有限。
  记者:为了今日的购房者不成为明日的房闹,您给准购房者什么建议?相关部门又应该从哪些方面围堵制度上的漏洞?对购房者的合理诉求,应该从哪些方面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节方案?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哪些协调机制,为未来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纠纷寻求长效化解之道?
  陈国强:解决房闹的协调机制,目前看还没有成型的办法,房闹的诉求能否得到补偿或者安抚,则取决于政府、开发商和房闹三者的利益博弈,看谁能让步。开发商的态度一般不会主动让步,毕竟谁也不愿意吐出到嘴的肥肉。但也有补偿的,如201112月,上海星河湾集团宣布旗下两个项目下调售价后,就同时宣布拿出6亿元对此前购房的老业主补偿差价。
  为了今后新的购房者不沦为房闹,管理者、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从短期来看,在商品房预售中就应该把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购房者,在预售处的显要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在购房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条款,白纸黑字、准确无误地约定一旦出现纠纷的解决办法和途径,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从中期看,全社会包括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从长期看,应该坚持住宅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成品房销售的比例,待时机成熟后,取消预售房制度,代之以成品房销售。

原文出处:《金融时报》20120605  记者 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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