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鸭子的14岁少年动用“私刑”究竟为哪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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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生活时评 |
对偷鸭子的14岁少年动用“私刑”究竟为哪般?(图)
作者:三峡在线
今天,三峡在线看到新闻报道:两14岁少年偷鸭被抓,村民逼其嘴叼死鸭下跪示众。事件大致如下:
8月25日,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村两名约14岁的少年,拿着编织袋窜到村里乘机作案,当发现一家农户在地里干活,10多只鸭散养在家门口后,两少年相互配合,把鸭子塞进编织袋里,然后扛着编织袋往宜州城区逃跑,可还没逃出村口,两人就被发现了,并被村民逮了个正着。抓住两人后,村民们没有报警,而是对两少年进行了体罚。他们首先强迫两人用嘴咬住鸭子颈脖,跪在路边示众,一位村民觉得这样还不够泄气,又把两只鸭子的脚绑起来,加挂在两人的颈脖上,变成了每人“挂着”三只鸭子跪在路边。据村民们说,这两少年平时就游走好闲、抽烟喝酒成性,手头紧就干小偷小摸,不惩罚实在不足以平民愤。
很显然,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事件。就在新闻出来之后,三峡在线注意到网络中出现了很多的争议。有网友认为,偷盗的确不对,但对嫌疑人的惩罚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也有网友说,虽然不合法,但有效,杀鸡儆猴,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对于这样的惯犯,就应该这样惩罚。
那么,对偷鸭子的14岁少年动用“私刑”究竟为哪般?三峡在线不妨也说说自己的观点。
事实上,这样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两年前,晋江安海镇,一妇女偷两块面包被抓住,店主将小偷绑在电线杆上,并在其胸前挂上写有“我是小偷”的纸板。还有2013年8月23日,武汉汉阳国信新城小区三期的保安抓获一名小偷后,将小偷吊在墙头“示众”。
三峡在线个人认为,小偷,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人,本身他享有他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应当马上及时转向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我们国家还没有授权谁有这种职权来限制人身自由。小偷"示众"虽有警示作用,但他们不该拿小偷的个人自由来惩罚换取。
小偷虽然可恨,虽然是犯了法,但是相关的当事人,也不能以暴制暴,理不能以违法制违法,这样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甚至是非法惩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我们都用侮辱人格的方式“示众”,那么不但容易埋下仇视社会的种子,还可能致使“小恶”演化为“大恶”。
今天,面对一些“小恶”,我们还是应该做出“善”的示范,而不能以“更恶”来制“恶”。因为,我们需要一个具有感化功能的社会,也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良性的社会。按照法律,小偷自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应以暴制暴。从长远看,全民法律素养的提高会让社会运行更有秩序,以减少罪案的发生。
所以,三峡在线需要提醒大家:抓小偷是好事,但是一定不能以违法行为处置小偷,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交由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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