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变相卖淫也应在总局禁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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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星变相卖淫也应在总局禁令之内
文/马庆云
今天,总局正式颁布禁令,有嫖娼、吸毒行为的影视工作人员被“禁足”了。说直接一点,就是,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影视工作人员,即使你参与制作了影视作品,但播放平台是不能给播出的。这无疑在出口上堵死了这帮人。好多微信网友发短讯给我,老马,你是影视行当的从业人员,你给说说此事。我觉得,讨论此事,应该先在法律范畴内进行。
第一,涉案艺人的被索赔问题。
有两位网友的微信提到黄海波,说,他已经拍摄,但没有播放的影片怎么办?资方岂不是亏本死了。黄海波是嫖娼被抓,显然在总局的禁令之列。他已经拍摄但没有播放的影视剧怎么办?补拍、重新拍摄等都是办法。但是,这里边涉及最关键的问题,钱。也就是赔偿问题。
项目的资方,会依法向黄海波的经纪公司索赔。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常的影视项目在请艺人的时候,都是有很厚的一堆儿合约的,里边分门别类,出了什么问题,应该怎么依法办等等。有些交情户,用艺人之前,不签合同,那就活该。像黄海波这样的事情,按着合同索赔即可。当然,大伙也不用担心一下子就把黄海波的经纪公司索赔倒闭了。老黄拍了这么多年戏,公司还是有余粮的。即使没有,也没事,申请倒闭即可。
总的说,只要按着正常的合同程序请的艺人,出了事儿,资方也不会有什么经济损失。
第二,黄海波、王全安等人是否应在被禁之列。
这个问题其实很让人纠结。首先,总局今天公布出来的禁令,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不是立法。但是,总局在中国影视圈的影响力,又很有“立法的威严”。它实质上在行使一种没有立法权利的法律,总局的这次禁令,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法律”。但我们又必须清楚,这种“法律”并非真正的法律,只是一种行业规范性质的文书。
如果是法律,那必须要承认一个基本事实:某项立法之前的“违法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的。假设总局的禁令是一项法律,那黄海波、王全安等人的嫖娼是在此立法之前,他们只应接受嫖娼罪名的处罚即可,没必要接受参与影视项目不得播出的处罚。法不责前,是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总局公布的禁令虽然有司法的实效,却没有司法的实质,法不责前,又恍惚中难以确立。因此,将总局的禁令往立法方向上推进,才是当务之急,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需求。吸毒、嫖娼者的影视剧不得播出,该不该立法确立一下,是法学界专家们讨论的事情,我脑力有限,思考不来。
第三,若以立法确认,是否应该一视同仁。
吸毒、嫖娼,是违法行为,在当下的法律范畴内,是这样的。我们不妨进一步追问一下,吸毒、嫖娼的艺人作品不得播出,无疑是砸掉这些违法艺人的饭碗。能否合理置换一下,吸毒、嫖娼的公职人员,是否应该直接开除公务员行列?司法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吸毒、嫖娼被丢掉本职饭碗,那所有人都应该适用这条法律。公务员在吸毒、嫖娼之后,在接受相应法律制裁之后,也应该开除其公职,向演职人员看齐。
在这一点上,我是十分支持的,这也是我国司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第四,男导演嫖娼不行,女演员卖淫可否?
贵圈很乱,一直是大伙说影视圈的经典名言。影视圈确实毒品横行、性交泛滥,应该抵制一下。从此角度来讲,我支持总局做点职权之内的事情。基于此这一点,我们继续思考,男导演嫖娼,是花钱解决性生活的问题,女演员很多时候,也是被老板们胡乱睡一睡的,都是性交,唯一不同,不过是一个花钱一个赚钱罢了。既然花钱性交的有罪,那赚钱性交的女演员,也应该在禁令之列才是,毕竟,都涉及到了金钱。
同时,睡女演员的老板、官员,也应该治罪。这样,影视圈才能相对干净一些。总不能只捏着男艺人的老二不放,看着老板官员们蹂躏女星不管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基本思想。
我以上这些,只是个人的一点思考,算是抛砖引玉。老马觉得,总局禁令一事,还是不应该拿着感性情感来叫好叫差,而是应该邀请司法专家们出来说一说,将此事纳入法律的范畴内,有法可依,才能有理有据。
愿意继续聊一聊此事的,可以加我微信公众号:马庆云(xuezhemaqing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