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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木珠诉杨玉圣系列名誉侵权案宣告结束

(2013-09-05 11:37:58)
标签:

名誉侵权案

沈木珠

杨玉圣

张仲春

李世洞

分类: 时事评论

     沈木珠诉杨玉圣系列名誉侵权案宣告结束

 

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的名誉权系列诉讼案,历时八年,最终以原告败诉告终。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39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天上午,我以被上诉人杨玉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被上诉人李世洞委托代理人陈力律师,从天津一中院取回四份判决书。

现将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书》【(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70号】重点摘录如下:

上诉人沈木珠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木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仲春,被上诉人杨玉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华、谭汝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杨玉圣是否侵害上诉人沈木珠的名誉权。在此争议焦点之下,有两个方面的事实需要重点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被上诉人杨玉圣主办的学术批评网站上刊发的文章是否构成对上诉人沈木珠名誉权的侵犯;二是关于被上诉人杨玉圣在《学术规范与学人修养》讲座中的言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沈木珠的名誉权。

……

综上所诉,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前述论述,被上诉人杨玉圣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沈木珠名誉权的侵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洪宁

                   审判员王鸿云

                代理审判员姚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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