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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兴政:为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二审代理意见

(2013-04-19 09:43:57)
标签:

沈兴政

杨玉圣

名誉权纠纷案

二审

代理词

教育

分类: 教育论坛

沈兴政:为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的二审代理意见

 

作者:沈兴政(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学术批评网2013418


 

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杨玉圣的委托,指派我出席本次法庭,担任被杨玉圣的二审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诉争文章批评原告抄袭等内容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诉争文章中使用的‘无知无畏’、‘辩论水平幼稚低级’、‘让人哭笑不得’等语言文字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两个方面,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了相关“语言文字不属于侮辱性语言”,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学术批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因此,本案是否属于学术批评,及与此相关联的学术批评的边界、学术批评应当采取怎样的方法、作为知名学者是否应当与一般人对待批评具有更宽容的态度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原审在四个判决中没有回避任何问题,而是迎难而上,依法确认:通过前后文章比对发现上诉人具有抄袭行为,符合人们比对认识的一般规律;诉争文章通过所比对的内容得出原告抄袭的结论是否妥当、正确,属于学术问题,司法慎对学术问题,法律不宜对此进行评判;在学术批评中使用的有关“无知无畏”、“辩论水平幼稚低级”、“让人哭笑不得”等词语,结合当时的语境考察,不能认定李世洞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不属于侮辱性语言,诉争文章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与普通民众相比,原告作为知名学者对于学术批评亦应更为容忍。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对待这样一个有重大影响且如何把握学术批评标准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调查时严肃认真,叙事时阐事释法,分析问题时丝丝入扣,是一份迄今为止少有的高质量判决。因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次法庭对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二、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上诉人以原审判决“逻辑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未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偏袒被上诉人、不作为”等一连串理由提起上诉。本代理人认为,这些上诉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其一,所谓原审判决“逻辑错误”和“未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偏袒被上诉人”问题。

   
在上诉人看来,不管原审如何判决,只要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就是不“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判决上诉人败诉,就是逻辑错误。显然,上诉人的逻辑是,原审判决应当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其实,这才是一种以我划线的令人吃惊的奇怪逻辑。

   
其二,所谓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本代理人认为,事实不清就是事实不清,事实认定错误就是事实认定错误,同一个判决对事实既是事实不清,又同时是认定事实错误,这才是逻辑上的错误。

   
其三,所谓原审法院“不作为”。事实胜于雄辩,原审法院如果不作为,怎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如此高水平的判决呢? 

   
本代理人认为,法庭应是说理的地方,有事实尽管摆,有道理尽管说,但必须依法定程序按照法庭的指挥进行,不能为心所欲,强迫他人,更不能强迫法庭。“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而且也是学术界毋容置疑的重大原则。失去这一原则,我们的学术界,只能是万马齐喑, “党阀”、“学阀”横行,这绝不是我们一直主张的“双百方针”。

显然,上诉人的上诉无理,本次法庭对上诉人的上诉,依法应予驳回。

            
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兴政
                           2013
328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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