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杨玉圣、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案一审全面败诉
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作者:英堂
来源:学术批评网
天津语言学界始终不渝地全力支持杨玉圣的学术批评大业
(左起:杨玉圣、谭汝为、石锋、马庆株、施向东)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木珠与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与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沈木珠与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与李世洞和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经过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已于
2011年12月19日审理终结,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和民一初字第0122字】(2011年12月19日)称:原告张仲春与被告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仲春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长:刘彤 审判员:王悦 代理审判员:霍全玺 书记员:刘静)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和民一初字第0123号】(2011年12月19日)称:原告沈木珠与被告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木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长:刘彤 审判员:王悦 代理审判员:霍全玺 书记员:刘静)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和民一初字第0125号】(2011年12月19日)称:原告张仲春与被告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仲春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长:刘彤
审判员:王悦
代理审判员:霍全玺
书记员:刘静)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和民一初字第0126号】(2011年12月19日)称:原告沈木珠与被告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木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长:刘彤 审判员:王悦 代理审判员:霍全玺 书记员:刘静)
从2007年12月到2011年12月,从南京到天津,延续达五年之久的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为标志,大致画上了一个句号。
感谢学界师友和广大网友对本案的持续关注。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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