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汝为:为杨玉圣辩护
——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第二被告代理词
(法庭禁止拍照,故以这张照片代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天津师范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教授谭汝为,受本案被告杨玉圣教授的委托,担任原告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2011年6月29日依法出庭,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从2007年1月13日起,沈木珠教授和她的丈夫张仲春研究员先后六次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杨玉圣和李世洞的系列诉讼案。因原告的妻子系学界公众人物,加之夫妇联手诉讼,一案多讼,乐此不疲,故而引发学界极大关注。诉讼迄今四年半,旷日持久,黏黏糊糊,没完没了,令人厌烦。
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诉讼焦点和庭辩原则
原告的妻子沈木珠教授是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被告杨玉圣教授是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本代理人是教育部汉语能力测试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下设三个不同性质委员会的成员,三位高校教授,为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一篇学术批评文章而在此对簿公堂,其情其境,令人尴尬。
学者在庭审过程中必须敬畏法律,尊重事实,服膺真理,践行诚信。北宋著名政治家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开头指出:“儒者之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天下之理得矣!”名实是否相符,是这场诉讼的实质,也是双方庭辩应共同信守的原则;而原告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第一被告的文章是否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则是诉讼的焦点。
第二,被告李世洞的学术批评文章对原告的名誉不构成侵权
被告李世洞教授涉案文章的标题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主标题引用《左传•宣公二年》成句。原文是:“人非圣贤,谁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译成现代汉语:“普通人又不是圣贤,谁能不犯错呢?犯了错就改正,没有比这更好的了。”文章标题体现前辈学者对学界不正风气的善意批评、规劝和引导。
李世洞教授撰写的这篇学术批评文章,并不是专门批评沈、张二位著作的,而是评论在学术界反对造假、剽窃等不正之风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被批评者常以批评者“动机不纯”来为自己辩护。文中举了三个例子,即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副教授在诉讼期间的一段谈话,武汉大学周长城教授在批评事件发生后回答记者的一段话,第三才是关于沈、张二位的有关文字。
在高校从事汉语教学三十多年的本代理人,认真阅读李世洞教授这篇文章不下十数遍,确实找不出对沈张两位先生“污蔑”“侮辱人格”“严重侵害名誉权”等等“侮辱诽谤行为”的只言片语。李世洞教授这篇学术批评文章,对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两位先生代沈木珠教授给杨玉圣教授的信中的一个说法——所谓“动机不纯”——提出不同意见。该文指出:“所以我向这些教授先生们(指储敏、徐升权等)建议: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由此可见,李世洞文章内容,针对一种拒绝批评的错误风气,并没有对沈木珠、张仲春提出任何具体的批评。因而所谓对沈木珠、张仲春名誉形成“贬损”,对其人格进行“侮辱”,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害”,纯属无稽之谈!
第一被告李世洞教授在第二被告杨玉圣教授主持的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是否构成了对原告沈木珠教授的名誉侵权问题呢?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中,就李世洞教授发表的《“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内容而言,其所披露的问题基本真实。对不良的学术行为,撰写文章公开进行批评无可非议,其文字表述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且从文章的总体内容看,发表该文章的目的是呼吁净化学术浮躁风气,正确对待学术批评。由此可见李世洞教授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亦是积极的、正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对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若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李世洞发表的《“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对沈木珠的名誉不构成侵权。
第三、厘清正当的学术批评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
根据有关法律的精神,侵犯名誉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要素:(1)主观故意,即事先就怀有损害对方名誉的恶意动机;(2)侵权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法人;(3)捏造或歪曲攻击、贬损对方的事实;(4)使用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文字。
李世洞教授撰文之初衷,是批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术尊严,其动机完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一丝一毫的个人恩怨因素。李世洞与原告沈木珠夫妇“我居北海君南海”,素不相识,既无利害冲突,又无学术争论,更无任何矛盾和个人恩怨。李世洞撰文对原告进行污蔑和诽谤的主观动机根本不存在。李世洞教授文章本来就不是针对任何具体的个人的,而是对某种不良学风进行的善意批评。原告夫妇却硬要“对号入座”,硬说这是针对他们自己,硬要控告别人侵犯了他们所谓的名誉权。法学名家这种偏执的做法,其结果只能引火烧身,自取其辱。
面对学术批评,被批评者对策有三。上策:有则改正,无则加勉。自身有错,就承认改正;自身无瑕,则通过反批评驳斥对方。中策:清者自清,不予理睬;时过境迁,不了了之。下策:意气用事,雇凶报复,触犯法律;或动辄诉讼,耗时费力,事与愿违。
原告的妻子沈木珠教授系著名学者、全国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从而奠定了其作为学界公众人物的不凡地位。根据目前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主流观点,对于公众人物的监督和批评,理应比对普通人受到更多的鼓励。另一个角度,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开展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健康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在学术批评中,存在不同意见、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可以通过辩论争鸣,进行批评和反批评来解决。例如有人批评你“自我克隆、重复发表”,你完全可以撰文反驳,说明并证明自己的清白。一个学者的学品人品声誉名誉,主要依赖自身的行为去证明,靠群众的口碑去评价。完全依赖法律程序去解决学术评价问题的做法,是否明智,是否必要,是否可行?值得三思! 如何厘清学术批评与法律责任的界限?是此诉讼案事件带来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四,关于学术批评的语言使用及定性问题
从词汇学、语义学、语境学、语用学角度衡量,撰写学术批评文章,当然要用一些贬义词,例如“克隆、抄袭、伪注、罔顾事实、自欺欺人、缘木求鱼、掩耳盗铃……”等等。但被批评者脱离语境,割裂背景,仅罗列若干贬义词,就认定是对自己声誉名誉的损害,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殊不可取,也是站不住脚的。
衡量一篇学术批评文章是否“侮辱他人人格”,首先是内容认定,事实是否基本属实;其次是动机认定,看其全文主旨体现出的写作初衷;再次是语境语义语用综合背景上的语言认定。因本案诉讼数年,久拖不决,双方对立情绪愈演愈烈,在相互批评的文字中,都难免会使用一些比较激烈的词句,这亦属正常。不能仅仅因为批评文章中出现了这样的激烈的词句就认定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其判定基础是文章内容是否基本属实,如果文章内容基本属实,那么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即使文章含有某些激烈词句,也不能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具有侵权法律后果的“侮辱他人人格”的情形。
第五,步履艰难的学术批评事业,企盼获得法律保护
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强大,国力的提升,无不以学术繁荣为基础;但学术繁荣必须以营造诚信求实的学术环境为前提。如果各级各类高校任由无价值的灰色学术和抄袭、剽窃而来的黑色学术肆意横行,最终损坏的将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杨玉圣教授创办并主持的学术批评网,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的学术网络平台。其宗旨是:刊登学术批评文章,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推进学术批评与学科评论、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以创造有利于学术发展的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为己任。创办十年来,学术批评网已成为中国学界开展学术批评的主要阵地之一,成为获得学界广泛公认的、严肃的学术网络平台。
杨玉圣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培桃育李,薪火相传;作为学术批评网的创办者和主持人,筚路蓝缕,跋涉十年;作为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无私无畏,奋然前行。正因其铁肩道义,坚持学术批评,在学界享有盛誉的同时,也遭到被揭批的极少数学术行为不端者的忌恨,欲借法律手段将其整垮,从而使学术批评事业遭到重创,甚至半途而废。
目前,学术批评事业举步维艰,学术批评者横遭打击,学术不端者不仅安然无恙,而且动辄以诉讼威胁——这种正邪颠倒的局面,常令正直之士扼腕喟叹!人民法院如果支持极个别学者这种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起诉,对业已困难重重的学术批评事业来说,不啻雪上加霜。使正直学者动辄得咎,畏惧学术批评,认为开展学术批评只能招祸找病,从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为求全身远祸,只有放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揭露和批评,远离学术批评,任由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其后果将给中国学术事业带来重大损害。 因此,学术批评事业,企盼法律保护;正常的学术批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谭汝为
2011年6月29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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