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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随爹也可随妈,姓名登记将立法

(2007-08-19 18:04:18)
标签:

人文/历史

姓名登记

有法可依

父姓

母姓

姓名用字

更名改姓

分类: 人名文化

 

可随爹 也可随妈,姓名登记 将立法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的新规定


 


 

由公安部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广泛征求各地警方的意见。据报道,《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以下新的规定。

 

1、可随父姓或母姓,起名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强调“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同时,首次明确指出:孩子起名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该规定如获通过,王姓爸爸与张姓妈妈生的孩子,既可以姓王,也可以姓张,还可以姓王张或者张王。 
   
已实施的《婚姻法》已经明确,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孩子可以按父母双姓起名,更加充分照顾了父母双方,更加明确表明了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也可以有效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2、对姓名用字作出具体规定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中不得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还规定,姓名不得含有: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字。 
      

3、姓名不得超过6个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中国户籍人口的姓名一般为2字以上,6字以下。当然,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遵照传统习惯。 
       

    4、公民可变更自己的姓氏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同时规定,公民有正当理由,可以变更自己的姓氏:

◎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因夫妻一方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5、年满18周岁,允许姓名变一次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与通缉犯姓名相同时,可以申请更改自己的名字! 可以申请更改姓名的情况还有:

◎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

◎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

◎名字粗俗、怪异;名字难认、难写;

◎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

◎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

◎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

 
 
6、信用记录不良者不予改名

       

参考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了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九种情况。同时,为防止恶意变更姓名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社会义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的八种情形:

◎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公民担任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

◎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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