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
司机上路,除了要时刻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各种交通事故发生外,还要分出一部分心思, 高度“警惕”并随时提防那些隐蔽在僻静的路边、躲在树后、划有黄实线的拐弯儿处以及建筑物后“守株待兔”的“暗中执法”的交警。
只要你不小心“撞上枪口”,不论情节,不消解释,也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依法惩处”, 罚款没商量!可谓“在交通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冷眼看去, 颇有些领导干部微服私访的味道,更有执法者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严谨作风........
人所共知,法律赋予交警的执法权力是:严格按照交通法规,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人人身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其指导思想重在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交通规则的规范,而绝不是为了违反交通规则之后的处罚, 更不该为了“处罚”而故意放纵、甚至“设套”诱其当事人违规, 从而让“暗中执法”者“罚绩”显著。
“暗中执法”最典型的要数“杜宝良百次违章”一案,安徽来京打工者杜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反禁行规定105次,被“电子警察”摄录在案,须交罚款105万元。对此,人们议论纷纷,既然杜宝良一而再、再而三地违规,我们的交警为何不出来及时地提醒、告知或教育他呢?为什么非要他“屡犯不改”最后再同他算总帐?这能算是管理交通重在预防吗?更让人怀疑的是,我们的交管部门是否有意放纵当事人违规,再施以经济上的处罚? 从执法上说,这种处罚法当属依法处罚,有法可依。但从法理上看,则无益于“交通法规”的执行,更没能起到保障交通安全的“预防”作用, 同时也暴露出交管部门在管理中的漏洞和现行“法规”的不完善。试想,如此执法,能让更多的“杜宝良”们服气吗?
我本人在北京也曾被“暗中执法”者收拾过,那种因“进套”被“依法处罚”而一肚子委屈、有理讲不出的感觉, 让我至今对暗中执法深恶痛绝。一次, 我骑着自行车想拐过马路另一侧,正愁无十字路口可行, 发现前面有一地下通道入口,心想,推着自行车经此地下通道既可以顺利拐过马路另一侧,又安全稳妥。谁知,当我刚迈下最后那个台阶,立即便被躲在里面“蹲坑”的“协警”(假警察)逮个正着。无论我怎样解释:“我是外地人,不懂北京的交通规矩, 请高抬贵手原谅一次, 下次决不再犯....... ”任我点头哈腰的好话说尽,唾沫星翻飞, 也无法感动眼前这位“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废话少说, 交罚款走人, 没钱扣车!”眼见大势已去,气愤至极的我竟脱口而出:“既然不准自行车走地下通道,干嘛不设标志?““谁说没标志?那是啥呀!“我顺眼望去,一个锈迹斑斑又被弄歪扭的标志斜躺在地下通道的角落。”“这也算是标志?那为啥不立在地上入口醒目的地方?”我在抗争。可是警察根本听不进我的道理,而是“义正言辞”地吼道:“必须交罚金没商量!”看见接连不断象我一样“进套”的违规者,只觉得浑身是嘴也说不明白。暗暗在心里埋怨:这哪是在管理交通?纯粹是为了罚钱!
其实,被“暗中执法”收拾的绝不止“杜宝良”和我本人。类似的现象,更多的执法形象不佳,交通标志不明确、不清晰、不易看到,甚至“设套”罚款、创收的问题已成为司机和当事人反映的焦点。生活中我们多有体会:很多应当标明交通规则或标志的地方没有标明, 应当出现警察的地方看不见警察,应当提醒当事人的地方没有交警提醒,应当告之的地方没有交警告之, 应当“预防“的地方没有人告之、也没有警示标志。而交警偏偏事后去抓“赌后犯”!一些单行车道,人们不易察觉入口处的交通标志,驶入后才可以发现;本来就不宽的人车混行路,路中却划了一条黄色实线,待你稍微一打方向盘,就会”压线“, 就会被“电子眼“摄录下来,就会被躲在暗处的警察“突现奇兵”再“出其不意”地抓个正着……这种“暗中执法”,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动机。
那么,如何化解交通管理者与司机和行人之间的矛盾?能否充许“以罚代管”?是否提倡“暗中执法”? 怎样促使交通管理和执法更加人性化和公开化? 我觉得新疆乌鲁木齐交管部门的尝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他们要求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严守《“四不准”规则》:一、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执法交警不准躲在暗处;二、对因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因交通标线不清楚等造成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三、对运送病人或孕妇及赶乘飞机、火车等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四、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
分析、评价乌鲁木齐交管部门的做法正确与否, 我们似乎应当先在理论上予以探讨: 城市交通为什么要实行管理?交通管理的目的何在?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回答: 是因为路少、路窄,车多、人多。交通管理是为了维护道路的交通秩序,为了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管理者采用什么手段,都不应背离其基本的职责, 那就是要求管理者更注重“预防”, 更注重交通和行人的安全,而绝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因此“暗中执法”不应成为常态, “阳光执法”才值得大力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