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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凉茶法律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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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版、假冒伪劣商品日行不减的中国,由于商品商标、商品外观设计或者商品包装等侵权引起的诉讼案件不算罕见,时下最受热议的,当属“加多宝与广药之战”。今天,我也就“红罐凉茶与加多宝的前世今生”发表几点个人看法,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
“加多宝与广药之战”纠纷由来已久,关于“王老吉”商标所有权归属问题已经落下帷幕,既然“王老吉”是加多宝集团租来的品牌,合约到期归还广药集团,也是无可非议,然而,对于“红罐凉茶的商品包装、装潢所有权究竟该属加多宝还是广药”这一争议,却是各方执辞,各有理论。就目前法律专家和广大舆情,多数支持加多宝,且看以下几点:
“红罐凉茶”的商品包装、装潢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自1997年合约生效开始,加多宝集团开始投入心血打造“红罐凉茶王老吉”。加多宝集团获得王老吉创始人王泽邦的传人王健仪亲自授权配方,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包括红罐凉茶的外观设计、装潢等,从开发、设计到销售,有别于王老吉品牌其他规格的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全程都是由加多宝集团经营运作,并且,“红罐凉茶”自始至终只由加多宝集团独家所有。
红罐王老吉凉茶从1997年销量1亿元,直线上升到2011年销量170多亿元,在中国市场打开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局面。红罐王老吉凉茶的成功在提升“王老吉”品牌的同时,也造就了“红罐凉茶”这一特有的包装、装潢标识,在广大消费者意识中留下了“名牌凉茶就是红罐包装样式的”印象。
我国《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知名商品作出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针对该定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作出了如下补充:“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都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从《若干规定》给知名商品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认定知名商品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2)为相类公众所知悉;或者,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即知名商品反推原则。
综上可以推论:为市场、公众所知悉的“红罐凉茶”属于《若干规定》定义范畴内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特定包装、装潢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王老吉”与“红罐凉茶”的关系:分别属于不同独立法律保护对象,分别隶属不同权益人所有
众所周知,“王老吉”是一个品牌名称,是早在王家第三代传人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而“红罐凉茶”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则是在加多宝集团经营王老吉品牌后出现,并形成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
我国《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这在《依法认定和保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有关法律问题》(简称《有关法律问题》)也有明确指出“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7)该名称不是注册商标”。
再根据国家工商局《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有关法律问题》也规定,主张权利的人应当是该名称的在先使用人。可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以(在先)使用为必要条件。最高院《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也将实际使用和宣传作为知名商品的认定依据。
毋庸置疑,“王老吉”品牌受国家《商标法》保护,而“红罐凉茶”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且,加多宝集团对“红罐凉茶”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都具有“在先使用”的必要条件,“红罐凉茶”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所有权受益人应当是加多宝集团,而非“王老吉”品牌所有者广药集团。
综上所述,于法律、于情理,我也和大多数法律专家和消费者一样,认为加多宝确实拥有“红罐凉茶”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所有权。在这场权益纠纷中,我们需要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而不是“国企”VS“民营企业”的关系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