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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听证会——听证的前世今生
此后,各级法院在刑事案件的申诉处理中,基本上都会出现“听证”环节,但是,效果也不尽理想。各级法院在对待申诉案件时依旧采取消极态度。能打发的就打发走,能忽悠的就忽悠等待。只是对于确有必要进入再审的案件会启动“听证”程序。而这个确有必要一般是指“上级法院发函要结果的案件、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领导交办的案件”或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才有机会进入“听证”,大部分普通申诉还基本上会被“口头驳回”。
而进入“听证”,无非就是立案庭的接待法官面对面地听取申诉者的申诉理由,有时候也会允许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这时候的“听证”本质上就是“法官当面听申诉”的含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声音的高涨,一些机关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常常会琢磨一些新鲜的名词博取舆论的关注和上级领导的欢心。“听证”正赶上了这个时代,因此他被在各地以不同的形式演绎着司法改革的光芒。
检察院的听证
他们认为这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及创新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一次尝试和探索,此举一方面通过公开听证,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述其诉愿,律师也可以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则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另一方面,强化了对检察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制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旁听,必要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
这样,他们认为,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审查原审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原复查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是否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通过公开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公开阐明处理案件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显然,检察机关的做法注入了一点新的内容,他们强调了传统意义上的“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听证人员”参与听证会的机制。
这种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督和社会评议机制,旨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
对争议较大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参与公开审查。公开审查受邀人员除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外,还增加了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员、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更好地解决申诉人的合理诉求。
法院系统,自然也不甘落后,随后纷纷出台了一些关于申诉听证的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刑事申诉、民事、经济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听证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三条就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办理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后提起再审前,由合议庭主持,围绕申诉或申请再审是否确有理由而采取的听取当事人申诉、举证、质证并进行评议的案件复查方式。
浙江法院的规定将“听证”界定在“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后提起再审前”这个环节,这又于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所说的听证在“再审立案前”完全不同。
一般来讲,目前法院系统的“听证”,基本上处于:申诉受理——调卷复查——申诉听证——再审立案——决定再审。这样流水线中的一个的环节。只是由于实践中更多的人在申诉受理的环节就被前述的各种“打发”、“忽悠”等招数给“口头”解决了。所以人们才会对聂树斌案出现的“听证”那么兴奋。其实这不过是因为此案被媒体广泛关注已经引发成一个社会事件而已。
但是,山东高院的这种作秀般的“听证”在我们正面解读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媒体报道称,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表示:“这次听证会,将是合议庭法官在阅卷之外听取申诉人代理律师和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的一个重要环节。
朱云三同时认为,聂树斌案作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疑案,在复查工作中采取听证形式,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
那么,哪些人将参加听证会?
据悉,将参加此次听证会的人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案件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二是原办案单位代表,三是法院邀请的听证人员。
这里的“听证人员”颇耐人寻味,本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前法院反复叮嘱律师注意保密。那么对作为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律师都要叮嘱保密,这些法院选取的“听证人员”到底是些什么人呢?难道他们可以参与一个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听证?
同样一个较为模糊的“原办案单位”也让人费解,愿办案单位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而且是两级法院,还有涉及王书金案的公、检、法等诸多单位,当然还有当年的政法委,显然这种模糊的表述更多的是一种显示“听证”听取意见很“全面”官方通稿语式。
此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指派2名检察员参加听证会,进行法律监督。
朱云三介绍说,本次法院委托第三方按照规定条件邀请了15名听证人员参加听证会,包括专家学者5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2人,妇女代表2人,人民法院监督员2人以及基层群众代表2人。
这里又出现一个有意思的词汇“第三方”,实际上这个第三方是从哪里冒出来的我们也不得而知,而我国也没有个什么具有法定资质的选取“听证人员”的第三方机构存在。
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这些“听证人员”去了到底要干什么,是一般的“旁听”,还是具有表决权的“人民陪审员”模式?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的是,在刑事诉讼法里没有“听证人员”这个概念,当然更不存在听取他们的意见的法律依据。
更要命的是,假如听取了他们的意见,那么对于聂树斌案这样的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的大案,“听证人员”需要决定的是什么,是有罪无罪?
还有他们的意见如何采集,是必须全票一致还是少数服从多数?都是未解之谜。
当然这里还需要追问的是,假如“听证人员”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可见,对于一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需要的是更加审慎,更加严密,不是勾兑出几个看似新鲜的名词就能忽悠大众的眼球。毕竟现在不是90年代,那个仅凭着口供,几十天就可以杀人的年代。人们要的是真相,要的是公正和严密的司法流程。一场无法挽回的生命救赎,需要的不再是表演,因为司法的场地真的不能再是官员的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