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贵州“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已经撤诉
(2010-11-19 0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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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庆洪贵州省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刑事诉讼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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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关注贵州“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情况。
贵州“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17名被告均被认定构成犯罪领刑,一号被告梨庆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一审判决后,梨在法庭当场撞墙晕死过去。
我是在二审开始后介入的,我是为被告人梨猛辩护,梨猛是梨庆洪的弟弟。
该案二审后,我按规定到贵州省高院办理了辩护手续,复制了案卷一箱子,会见了上诉人梨猛,提交了辩护词,为梨猛做的是无罪辩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结果为: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发回重审后,在诉讼过程中,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筑检诉撤诉(2010)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申请撤回起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复合法律的规定。于2010年8月16日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本来《刑事诉讼法》并无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当中可以撤诉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了一个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的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按照这个规定,撤诉的前提是“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该规定已经失效。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怪胎,就是检察机关往往对证据不足,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在宣判前撤诉,实施“打不赢就跑。”的战术。但是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检察机关撤诉后案件即宣告结束。对被告人应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无罪释放。但是该案被告人目前一个也没有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