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从“山东曹县帖案”7名办案人员被追责看地方官员的政治无能
核心提示: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曹县帖案”,继7月24日凌晨段磊获释后,又有了最新进展:25日下午,曹县有关部门已对办案机关的7名人员进行问责。对县公安局案件审批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案件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分别给予警诫一次。山东青年发帖举报被拘续:7名办案人员被追责
我认为,通过这件事反映出基层政府官员的政治无能,网上发帖,究竟能不能构成犯罪诽谤罪,还是要看发帖的内容。根据已经公布的事实,发帖的青年确实发了贴,而且存在诽谤的嫌疑,“受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协助调查,但是在调查出发帖人之后应该建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不妥,但也不能完全说违法,毕竟现在的说法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但是什么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没有量化标准。
本案处理中公、检、法、曹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表现出极度的政治无能。请看:
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曹县人民法院裁定:“本院受理后,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曹县公安机关“我局办理的诽谤案,因不宜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随后,曹县公安局批准曹县看守所于7月24日将段磊释放。
段磊的代理律师称,将追究枉法办案的曹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他们是政治无能,理由如下:
本案仅仅是因为网友关注,而引起了曹县方面的重视,但是重视并不一定要如此慌张,我完全看出了曹县相关部门的惊慌失色和手足无措,他们怕会出现“巴东现象”或者“石首现象”。其实大可不必。既然已经起诉了那就开庭审理,如果认为发帖人段磊构成诽谤罪就判了,不够成就放了,错误关押就赔偿。这样完全正当,而且可以彰显曹县先进的司法理念,即并非公安机关立案的就一定是有罪的,如果这样,可想曹县的光辉形象是何等的高大。
可是,他们看到网民比较关注,就害怕了。于是检察院撤案,把皮球推给公安,公安撤案,放人,但理由是“因不宜羁押”,可是哪有因为不易羁押而撤案的法律规定,只有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管辖权而撤案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不是因为证据不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外,检察院并没有撤回起诉之说,也没有退回公安处理之说,至于公安更没有不易羁押而撤案之说。
问题的关键是,受害人就本案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还可以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发帖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无可厚非,这就需要审查帖子内容的真实性了。
我们且看曹县的做法,有如惊弓之鸟,一路撤下来,完全乱了阵脚。原因何在,因为慑于中央问责制。这就可惜公检法的那几位工作人员了,7人被处理。我认为大可不必,说实在的也不过就是理解不同而已。特别是法官有何责任呀,现在的法院受理案件,仅仅是形式审查,在移送过来的案件中主要看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是否齐全来决定是否受理,并不要求实质审查是否构成犯罪。
至于媒体报道说段磊的代理律师称,将追究枉法办案的曹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我看也不过是徒劳的声音,在本案中公检法的人不可能有任何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律师,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应该称段磊的辩护人,不是代理律师,顺便提示一下。
曹县这样作,一定会让公检法被处理的那帮人憋了一肚子的气,我怀疑这一定是曹县县委和县政府的一帮政治无能儿为了怕出什么“事件”被问责,于是先下手为强,拿公检法的几个小办事员开刀垫底。只是可惜了这帮小官吏。他们有苦说不出,想当初,也许正是县委、县政府领导要他们这么干的。
问责是件好事,但是曹县的那帮七品芝麻官紧张到这般地步倒也让人觉得很可笑,在处理公共危机时真是太没有经验和水平了,看来培训还得继续。
最后,我还不知道,发帖人到底是有罪呢还是无罪呢?国家赔偿有还是没有?其实这还是一个难题,如果国家赔偿了,以后那个受害人自诉了,发帖人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怎么办?
关键之关键,发帖人帖子中的内容是不是事实。是真的就不是什么诽谤罪,不管公诉还是自诉;是假的,就构成诽谤罪,同样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那么这事会不会有人查呢?这才是人们真正要关心的。
一起又一起案件事件化,一起又一起书记、政法委书记参与具体案件,难道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真的那么低能吗,还是书记们太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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