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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邓玉娇

(2009-05-30 01:54:56)
标签:

邓玉娇

巴东

案件

黄德智

邓贵大

法律

    我认为这应该不是邓玉娇的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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