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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2008-03-12 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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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外卫生专家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两类:自然灾 害和人为事件。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1年12月21日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权利标准法案草案(Model State Emer-gency Health Powers Act),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威胁健康或引起疾病的事件。”
 这些事件:
  (1)确定由以下事件引起:①生物恐怖事件;②新出现的以及曾经被控制或消灭的病原体或生物毒素;③自然灾害;④化学恐怖袭击或事故泄露;⑤核攻击或事故泄露。
  (2)致以下任何一种损害的发生:①造成大量受感染人群死亡;②造成大量受感染人群严重的或长期的残疾;③造成受害人群暴露于大量病原体或毒物,这些病原体或毒物可以导致长远的健康危害。
  我国2003年5月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中可以看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突发性。它是突然发生 的,是突如其来的,一般来讲是不易预测的事件;具有公共卫生的属性。它针对的不是不特定的个人,而是不特定的群体;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的程 度。即事件已经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从发展的 趋势看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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