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423):系统主义价值框架内的权利与义务
(2019-08-14 01:39:56)
众所周知,权利(rights)观念是现代性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没有这个观念,它完全是一个从西方引入的新观念,最早于洋务运动时传入中国。
我们曾经指出,每一个新的概念(观念)都与当对应于一个新的信息通道。西方现代权利观念的内涵非常丰富,除了指法律规定的权益外,主要是指自主为正当,而且自主性的主体大多指个人。在系统经济学研究中,除了个人之外,任何层次的经济系统包括国家等都可以是行为主体,因此,都有自主性的问题。中国在先秦时期就开始使用了“权利”一词,其原意为权力、利益和权衡。这与西方包含正当性意义的rights差别极大。
洋务运动时期,清朝政府于1864年引进《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在翻译《万国公法》时最早将中文的“权利”与其中的英文rights对应。引进《万国公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和权利,行为主体是国家。因此,在翻译《万国公法》的时候为了实用的目的只是选择了rights中的法定权利和利益这些含义,并没有引进个人观念。真正将西方“权利”观念应用在个人层次即个人自主为正当观念的引进,与1900年前后全新的个人观念引进中国联系在一起。
“个人”一词在中文里早已使用,但不是作为政治词汇,并不具有今天一般被理解的意思。也就是说,那时“个人”观念所对应的信息通道与现在的不同。在西方,“个人”的英文是individual,原意是分割整体得到的最小单位。用不能再进一步分割的individual指称个人,意味着只有个人才是自然权利的最后拥有着,个人是组织社会的基本单位,由此导致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中国传统儒学把社会看作是家国同构的有机体,这与西方的个人观念是截然不同的。直到1990年前后用“个人”翻译individual才被中国知识分子接受。只有接受了个人观念,才能接受西方的自然权利观念。正是在这一时期,个人成为权利主体,个人自主不仅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且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这一时期中国人所理解的权利观念比较接近西方indivudual的原意。但是,新文化运动对个人和权利观念都进行了重构。权利观念经过重构之后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群体权利压倒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具有负面意义。一旦权利观念中最核心的个人自主为正当的理念受到压抑,中国当代的权利观念不再包含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就又回到了19世纪下半叶的权力和利益。当它与道德发生关系时,就被赋予儒学中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的结构。在权利观念被重构的同时,个人观念已被重构。拥有权利的个人变为意识形态的个人。
在系统主义价值观的框架内,我们认为:1、正当性是个人自主的子集。或者更一般地讲,正当性是行为主体自主性的子集。行为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国家等许多不同层次的经济系统。之所以说正当性是行为主体自主性的子集,是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孤立的个人或行为主体,所有的行为主体都是一个开放系统,都是构成更高层次系统的元素或子系统,其行为必然产生外部影响。这就自然导出对于包括个人在内的行为主体自主性的约束。2、作为更高层次系统的元素或子系统的行为主体自然获得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儒学中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行使权利的结构不同,在系统主义价值观的框架内,个人(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解耦的,即行使权利不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也可以只履行义务不行使权利。
稍微细心的读者不难看出,我们这里的权利观念保留了西方权利观念中自主为正当的合理内核,但是,增加了一定的约束。这个增加的约束正好吸收了重构之后中国式权利观念中群体权利压倒个人权利的部分合理性,即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整体权利,在这个前提下,承认个人自主即为正当。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涉及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的关系,以及由于关联的存在,个人认为对自己有利实际上并不真正有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