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的逻辑
(2009-09-23 2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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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比较的逻辑
2009年9月21日,我有幸参加了中国传媒大学传媒经济学博士后左惠的出站报告答辩会,参加答辩会的专家还有中国人民大学的金元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的陆剑南教授和李竹荣教授等。左惠博士的出站报告是关于美、英、日三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我自己以前没有专门研究过文化产业发展模式问题,因此,对于这个选题,我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是,左惠博士出站报告题目中的关键词“比较”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我当场发表了如下一些粗浅的看法:
我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虽然进行比较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出解决自己问题的对策,但是从比较研究不能直接过渡到对策,即使是所比较的个案中共同的对策和做法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适用于其他的案例或经济系统。正确的逻辑和研究程序应当是: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和比较得出事物发展的规律,将其上升到哲理层次,然后再把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的具有规律性的哲理“落地”,与所要研究的其他案例或经济系统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得出真正适合其他案例或经济系统的对策。这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通过比较研究得出超越于任何个案的规律,缺少了这个环节,任何从比较研究直接提出对策的做法至少从逻辑上说都是不严密的。我们可以将进行比较研究的程序写成如下形式:
个案比较研究 → 共性规律 → 规律 + 他案实际 → 他案对策
上述“规律+他案实际”这个环节也很重要。学过微分方程的人都知道,同一个微分方程的通解只有一个(即微分方程的解的唯一性),但其特解却因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这里的通解就相当于事物发展的规律,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就相当于每个案例或经济系统的具体情况。按照这种观点,即使两个不同的案例或经济系统具有相同的规律(通解),由于其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即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不同,也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措施(特解)。
顺便指出,比较研究和博弈分析不同。博弈分析的研究对象是参与博弈各方的决策和行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关系。任何一方的决策和行为都对其他参与博弈的各方具有影响。因此,参与博弈的任何一方的决策都要考虑其他参与博弈方的决策和反应。由此不难看出,在博弈论研究中,对参与博弈各方的决策和反应互动关系研究的目的与比较研究中对于不同个案的分析比较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