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的“刑不上大夫”
(2024-10-30 14: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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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解的“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上”表示尊,“下”表示卑,整句话意思就是“刑不尊大夫,礼不卑庶人”,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刑罚,也不会因为庶人社会地位低,就将他们排除于王法之外。
如果对被误用的古语做个排行榜,“刑不上大夫”绝对可以名列前茅。何谓“刑不上大夫”?有两种观点最有代表性。
第一种观点是“特权论”:这种观点认为,“刑不上大夫”表达了一种赤裸裸的特权。“刑不上大夫”就是刑罚不能加诸大夫身上,大夫不应该被大刑伺候,换句话说,就是“大夫”享有法外特权,不应该接受刑罚的惩处。这种理解深入人心,甚至被认为是对“刑不上大夫”的权威理解。每当有高官被绳之以法,总会有媒体义正词严地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面前没有例外,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第二种观点是“平等论”:这种观点认为,“刑不上大夫”和特权无关,恰恰相反,“刑不上大夫”要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譬如,钱文忠教授在讲解《三字经》时就曾这样解析“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上”是“优待”的意思,“礼不下庶人”的“下”是“排斥”的意思,整句话意思是:士大夫不会在量刑上受到优待,老百姓也不会被排斥在礼仪之外。
两种观点可谓针锋相对,水火不容,到底哪一种观点更为准确或者更为接近原意呢?
考察“刑不上大夫”的原意,我们需要到此话的出处一探究竟。“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原文是这样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单纯从原文的字面上,我们无法断定“特权论”和“平等论”哪个观点更接近于本意。
怎么办,我们只好考察和《礼记》成书年代比较接近的古人是怎么理解“刑不上大夫”的。《礼记》又称《小戴礼记》,是一部先秦至西汉时期的礼学文献选编。该书最初为西汉时期的戴圣所篹辑。司马迁不仅离此书成书年代较近,恰好他对“刑不上大夫”有过一段精彩论述,这对于我们理解“刑不上大夫”的本意显然有巨大的帮助。
在著名的《报任安书》里,司马迁痛心疾首地说:“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励也。猛虎在深山,百兽震恐,及在槛阱之中,摇尾而求食,积威约之渐也。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西伯,伯也,拘于羑里;李斯,相也,具于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季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且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古人所以重施刑于大夫者,殆为此也。”
把司马迁的这段话翻成白话就是:古书上曾说“刑不上大夫”,这句话是在激励士大夫在气节方面不能不加以自勉。当猛虎在深山时,百兽对它震惊恐惧,可当老虎落入陷阱牢笼之时,威风的百兽之王也只能摇着尾巴乞求食物,何以至此?因为猛虎受到了长期的外力制约而被慢慢驯服。所以,即使随便在地面上画个监牢的形状,士大夫也绝对不会随便进入;即使用个木头雕刻成狱吏的样子,士大夫也绝对不会和他对案受审。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一个人不能不早拿主意。作为诸侯之长的周文王曾被拘禁在牖里;曾是丞相的李斯,也尝遍了五种刑罚;已是诸侯王的韩信,也在陈地被戴上过刑具;有称帝野心的彭越、张敖,结果都被下狱定下罪名;绛侯周勃诛杀了吕氏家族,权力超过了春秋时的五霸,后来也被囚禁在待罪室中;魏其侯窦婴是大将军,最后也穿上了囚衣,戴上了刑具;季布卖身做了朱家的奴仆;灌夫被关押在居室受辱。
因此,“刑不上大夫”指的不是“大夫”享有特权。而是古时“大夫”们立身处世的一个底线。只是后人误解了本意,以讹传讹了两千年。
“天子犯法,与民同罪”,多大的老虎也不能吃人,吃人的老虎,总有一天会遇到武松的。因此,“刑不上大夫”不是古代士大夫的挡箭牌而是一种自我警醒,不是法外特权而是一种自我约束。面对这样一句古语,今天的贪官污吏们难道不该汗颜吗?
汉语言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有些话也很容易引起歧义,因而会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比如“刑不上大夫”,就一度被人理解为是贵族、官员们在法律面前可以享有犯罪却不服刑罚的法外特权。其实,“刑上不大夫”的本义,并不是贵族阶层或官员犯罪不应受刑法处罚,而是对上层违法者的一种变通,让惩罚在形式上更人性化些。
“刑不上大夫”一语,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其原文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兵车不式,武车绥旌,德车结旌。”其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常常为后人所引用。
“天子犯法,与庶遮同罪”,而况“大夫”乎?东汉郑玄也对“刑不上大夫”进行了解读,他的注释为:“刑不尊大夫,不论愚贤者犯法,其犯法,则都应在有司惩处。”
那么,在上古时期,大夫犯法,真的“与庶民同罪”吗?定罪是肯定的,但是,在形式上却有别,那就是“为尊者讳”,大夫虽然犯罪了,但是,顾及其贵族身份,可免其羞辱,处罚时不八议必大动干戈,而是悄悄进行。为此,中国古代大夫以上的阶层,在法律面前享有一项特权,“八议”。
所谓“八议”,是“刑不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定罪后,不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戮于朝”(杀死在朝廷)。同姓贵族有罪,则由甸师执行,秘密暗杀于郊野。
由此看来,“刑不上大夫”,并不是大夫以上贵族犯了罪是不用刑的。我们看历史上,好多大夫以上的人都是处以极刑的。如商鞅被“五马分尸”,李斯被“腰斩”,都是要用刑的。“刑不上大夫”从犯法者的角度而言,意即:大夫以上的人身份高贵,又受到良好的礼仪教化,是不应该犯法的,即便是犯了法,也不应该受到刑罚的羞辱,即“士可杀,不可侮”,就应该自裁、自缢死去,免得羞辱了整个大夫阶层的声誉。
现在的一些电视剧中,也常有这样的情节,就是大臣犯罪了,皇帝常常采用赐死的办法,以保留其最后的体面。赐自尽的方法一般有三种:赐白绫自缢、赐宝剑自裁、赐毒酒自尽。贵族罪祸上身,不像普通人犯,由有司来执行,而是自我了断,贵族与普通民众的“受刑”,逃是逃不掉的,只是在死法上有所不同而已。
而“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普通百姓就不用守礼,而是说守礼的规矩太多,比如穿衣、戴帽之类,很繁琐。老百姓要劳动,要出体力,行起礼来不方便,耽过工夫,所以老百姓在礼仪方面可以马虎些。只要不触犯刑律,就是好百姓。
到了封建王朝时代,“刑不上大夫”往往被人曲解了,用以来为贵族、大臣们开脱罪责。据《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应议者犯罪”律文后之附例规定:“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此外,在涉及文武官员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凡文武官员犯罪应当处以笞杖刑的,均可以罚俸、降级、革职等方式替代刑罚的直接适用。这样的操作,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了。
2013年7月下旬,在对一则犯罪高官被提起公诉的新闻评论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这段话里使用了一句古语:“刑不上大夫。”这句古语在这里的意思是十分明确的:即大夫(指仅次于国君的官吏)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这句儒家古语已经被这样引用了半个多世纪,激起无数现代人对儒家的讨厌与憎恶。因为这句古语在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曾以“评法批儒”的形式,进行了彻底批判,说这句古语是没落的儒家反对革新的法家的一大罪证,并且这句古语还为2000多年封建社会包庇贪官污吏提供了“理论基础”。这完全是对这句古语的误解、误读、误批,在学国学热潮的今天,应该正本清源了。
众所周知,《礼记》这部经典是儒家学者解读《周礼》、《仪礼》的文章汇编(《周礼》、《仪礼》成书于春秋早期,而《礼记》成书于战国中晚期),成书的时间比《周礼》、《仪礼》晚了几百年。在《礼记》中出现“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既是对当时社会执法现状的一种概括和总结,也是对上古执法文献的一种诠释和告诫。
中华民族推行法制,执行“五刑”,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以前。据文献记载,夏朝制定了3000条犯罪科目,到周朝仍有2500条犯罪科目,并由这些科目来确定执行“五刑”中的哪种刑罚。尽管周朝有2500条刑科,但大夫以上的官吏无刑科,也就是载有2500条犯罪条款的《刑书》中,没有大夫犯罪的条款。没有条款,当然按《刑书》执行刑罚就不能上达大夫了。这就是《礼记》中说的“刑不上大夫”的本意。应该说,儒家用“刑不上大夫”概括和诠释这种历史现象,无可厚非。
那么,大夫犯罪怎么办呢?是不是就没有刑罚处置了呢?不是的。按《周礼》的规定,大夫“犯罪致杀、放者,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意思是说:“大夫犯罪是该杀头还是该流放,要在‘八议’中确定,处罚的轻重不写在《刑书》里。”了解了《周礼》的这条规定,我们对“刑不上大夫”应该这样解释才更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即“《刑书》中2500条刑科的执行不上达大夫”。当然,如果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八议”的内容,也就不会产生“大夫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的误解与误读了。
《周礼》对“八议”的内容有十分详细的界定。“八议”按今天的说法,是指国君在朝中召集众臣,对八种人的犯罪议定如何处罚的会议或商议。是哪八种人呢?一曰“议亲”,就是国君的宗室亲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皇亲国戚”;二曰“议故”,就是国君的故旧友朋;三曰“议贤”,就是朝中很有贤德的人;四曰“议能”,是指身怀精湛技艺的人;五曰“议功”,是指曾经为国家建立过功勋的人;六曰“议贵”,是指官爵在大夫以上的朝臣贵族等人(这一议,正是针对“刑不上大夫”而议);七曰“议勤”,是勤勤恳恳忧国勤政的人;八曰“议宾”,是指朝中大臣的子孙中,不世袭爵位再作朝廷官员的人。从这单独的议定犯罪的八种人中,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涵盖了朝廷中除国君之外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在《周礼》的规定中,犯罪则必须处罚,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只是由于对这八种人的处罚治罪没有写进《刑书》里,才有了《礼记》中“刑不上大夫”的诠释而已。
《周礼》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这是专门讲执法行刑地点的规定,意思是说:“士(指有知识的人及朝廷中大夫以下的官吏)行刑后可以曝尸于街市,大夫行刑后曝尸于朝廷。”大家知道,在古代中国社会行刑多在街市,招人围观,行刑后曝尸3天,意在震慑犯罪,警示天下,有杀一儆百之意;而大夫犯罪行刑则不在街市,而在朝廷内,这是一种区别对待。但仍极为明确地传达给我们一个信息:大夫这一级的官员是有刑法处置的,而且规定了处罚的地点,绝不是今天人们理解的“大夫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
以司马迁为例,司马迁在汉武帝朝中子承父业,做了太史公,应当算是相当于大夫官爵的朝中重臣。因为他为降将游说而触犯国法(后来史实证明是一个冤案),本应处死,为了完成《史记》,他接受了“吏议”(即前文讲的“八议”),被处以宫刑。当然,司马迁在这样巨大的屈辱中,完成了中国历史的鸿篇巨制《史记》,受到世人敬仰。
《报任安书》,就是司马迁在获刑之后,写给好友任安的一封书信。信中倾诉了他饱受宫刑的耻辱,表明了他要完成《史记》的坚强意志。也正是在这封信中,司马迁列举了在他之前的一系列获刑之人:从周文王、楚大夫屈原,到秦丞相李斯、淮阴侯韩信、绛侯周勃、魏其侯窦婴等等,他说,这些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但他们的犯罪,无一例外地受到刑罚制裁。
在司马迁之后,从汉朝到清朝,还可以举一长串官至大夫以上而被刑罚制裁的名单。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封建社会2000多年的历程里,从没有哪个朝代是按着今人误读“刑不上大夫”的观点治理国家的。也许正因为如此,千百年来民间就流传着这样的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无论从古老的历史文献中,还是从几千年中国古代社会进程中,都十分清晰地告诉我们“刑不上大夫”绝不能误解为“大夫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如果我们再把“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这两句话联系起来解读,就会获得更加明确的认识:这两句话除了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对士人(指古代有知识的人,低级别的官吏)是勉励;对大夫这样的重臣是区别对待而外;对君王则是一种告诫。这两句话告诫了君王什么呢?其一是君王身旁不能有获刑的人供职,免得受其谋害,因为历史上有过这样的惨痛教训;其二是君王身旁不得有获刑的人任职,应该举贤任德,以广聚德才兼备之士治理国家;其三是君王身旁不准有获刑的人存在,用“八议”执法将犯罪的达官显贵清理出朝廷,以彰显君王的政治清明。由此看来,在《礼记》中出现“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是在向君王陈述治国之道。
当我们做了上面这些还原历史本来面目的工作之后,对“刑不上大夫”半个多世纪的误读,到今天应该终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