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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教师,慎重采用自主管理

(2010-04-28 08:30:03)
标签:

原创

教育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人

学生自杀

自主化

管理

责任

分类: 杂文

教师,慎重采用自主管理

东方网427日消息:15岁女生和同学打架,老师让学生自主管理,发动全班同学投票,决定是让她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15岁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在哪里?一群未成年人能否决定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15岁花季少女沉甸甸的生命拷问,让人无法逃避。

这是谁的悲剧?这不仅仅是女生的悲剧,更是教师管理失职的悲剧。现在很多教师、班主任、领导,在任何场合只谈自己考试成绩,根本不谈自己某一次管理失败给学生一生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有的则是直接让学生失去生命,就像案例中的女生一样。

现在,教育上流行自主化管理,并美其名曰是引导学生能力全面发展,坚持公平等原则,其实,这些管理方式和方法都是错误的。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校长引导教师进行自我专业化发展,这样的观点无疑是对的;但是,如果让学生进行自主管理,让全班学生对某一个学生打分来决定这个学生好坏,让全校学生打分来决定某一个教师好坏,无疑,这样的管理是丧失人性的管理,是根本不懂管理艺术的管理。当然,教师的想法是好的,这样可以做到公正,不至于被别人说班主任管理上存在专权、独裁等嫌疑,但他却之想到推卸自己独裁的嫌疑,却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心智不成熟,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判断能力。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学生,在心理上还不成熟,对很多问题的判断还不具有理性思维,很容易随波逐流,人云亦云,而且,也存在拉帮结派,因此,其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就会发生偏颇,如果完全依靠自主化管理来决定学生的去留,这样的教师根本就不配做教师。同样的道理,有些领导也用这样的方式来考核教师,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换言之,简直就是不懂得管理,而是“草菅人命”。

这个教师不仅不懂管理艺术,还不懂法律。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半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学生一般都是半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中学生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判断,教师采取这样的管理方式,就是草菅人命,就是对自己的教育行为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是教育的失职。

教育,不仅仅是传递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要对学生的一生发展负责人。我们都知道,很多学生都喜欢模仿教师的动作、教师的习惯、教师的粉笔字、教师的肢体语言等,因此,教师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会对学生的一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为,学生在生理、心理发展的时期,在接受知识的关键时期,尤其是教师是他们学习的主要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举手投足都会对学生产生重大的影响,更不要说教师在管理学生上采取这样极端的方式来定论一个学生的好坏。这样的自主化管理,教师把一个学生的去留完全交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定夺,就是教师对学生的不负责任,对自己教育的不负责任。

现在,很多教师一知半解、道听途说的听到一点,学到一点所谓的管理方法,甚至是治理学生的损招,于是,不加思考的就用在自己的管理上,就直接作用于自己的学生身上,还美其名曰自己的管理如何高明,还到领导面前去邀功。如果没有发生案例中学生自杀事件,这个教师就会功成名就,但他却不知道自己的管理和教育方式对学生一生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多大。有时候,很多学生的自杀事件发生后,教师都作为一个旁观者,其实,作为教师,作为一个负责人的教师,应该多反思自己的教育和管理,是否对学生造成了这样的伤害?

教育,责任重于泰山;教师,要对学生的一生负责,对自己的教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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