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2月15日《人民日报》)
“一人酒驾,全桌有责”是个好点子:一来,驾车者可以把这当成最佳挡酒令牌,做到开车不饮酒,同饮者也能在吓人的严厉条款前乖乖闭嘴,不劝酒逼酒。二来,方便了交警执法,揪出一个查一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过,客观地说,追责酒驾“同饮者”不仅陷入了于法无据的尴尬,更是存在“责任泛化”的嫌疑。
按照济南方所称,“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一起饮酒的,没有履行劝阻义务,公安机关将一律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手段甄别其是否也存在酒驾行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责任”。但言之凿凿的“依法询问”、“依法追责”,究竟所依何法?也没给出个在理的子丑寅卯。确切地说,无论是《交通安全法》,还是修改后的《刑法》都没有类似的规定。无法可依之下,济南方就贸然强制“询问”、“追责”——即便只是个不怎么伤筋动骨的“批评教育”,也足以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是赤裸裸的侵犯公民权利。
不仅如此,对“同饮者”追责,还面临一个操作难、界定难的问题。比如,同饮者该如何向相关部门举证确实对司机的饮酒行为进行了制止?难道都要随身携带个录像机,将劝阻过程实时拍摄下来?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对司机进行了劝阻和制止,那么这项意见也就失去了实施的意义;再比如,同饮者之间有时是经朋友介绍的,彼此并不熟悉,又怎么了解其饭后是开车还是打车走?目标不明确怎么做到有的放矢?
何况,我国有自己独特的酒文化。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套用酒桌上常用的一句话就是:我喝的不是酒,是感情。越是具有社会地位的人,越将酒文化与事业之间的关系联系密切。“喝酒痛快,办事痛快;喝酒实在,办事实在”,据说事情很多都是在酒桌上办成的。——如果同饮者不合时宜地劝酒,让人家办不成事落埋怨咋办?亦或苦口婆心劝了,人家一抹嘴、头一歪不听又咋办?
最重要的是,酒驾连坐有责任泛化的嫌疑。现实情况是,每每提到“同桌饮酒者对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就有人迫不及待地搬出“国际经验”作为挡箭牌,但迄今为止,我们也只能找出日本这一个例子可循。而其他国家都是从强化处罚、严格执法、增设服务上找路子,将责任定位在“饮酒个人”及“执法者”身上。实行“连坐”,就如同一个青少年犯罪,也要对其父母罚款、监禁一样令人无法理解,早已过时了。
所以,对于地方上的执法者而言,需践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理念,可以倡导同饮者规劝,但不能强制成其“义务”。把严打酒驾的基点回归到对驾驶者饮酒自控的引导与服务,以及对酒驾严厉的打击上来。事实上,公众从来都不反感严打酒驾,郁闷的倒是,执法的非常态化以及处罚中的因人而异、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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