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期满收回”的“误解”与“无解”
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正式回应。其称条款约定节选自《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于除了开发商外,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合同书,此次公布出来后,便形成了对“使用期满土地要回收”的误解。并且,其表明,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才要收回。(1月18日《新民晚报》)
不出所料,面对汹涌舆情,上海规土局在第一时间便拿出了“以正视听”的姿态铿锵开唱,认定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误解”,所列理由有二:一则“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二则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才要收回,而不是先前媒体报道的“到期无偿收回”。
可是,这样的作答却让众人有了撕心裂肺的“痛感”与无以复加的“焦虑”。闹了半天,拼了几代人老命供养一套房子的房奴们,竟在神不知鬼不觉中被“政府和开发商”算计了,“除了开发商外,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合同书”,而这从没“事先告知”过的、要命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却会让众人一觉醒来,从那间原本属于自己的屋子里被“扫地出门”,并且这样的“算计”在更多地方,依旧在利益联盟的你唱我和、民众的一无所知中悍然继续。
而“痛感”与“焦虑”更深层次的则来源于,沪方的模棱两可、语焉不详。这厢里,其言辞切切、语气诚恳地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那厢里,又口口声声、义正词严地解释“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续期的土地要收回”,而对住宅建设用地出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是否适用“收回”规定,却避而不答、讳莫如深。
与低调的躲闪相反,其用高调的事实做了回答,记者查阅上海规土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个住宅地块的预申请须知,比如乐都路8号A地块,期满处理方法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表述。也就是说,沪方事实上走的是住宅用地适用“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路线,一旦出现所谓的“公共利益需要”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回土地。
这样的推理让人不寒而栗,想想看,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地方政府扮演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角色,既负责土地管理,又负责国有土地的经营,为了喂饱地方政府的政绩,填满财政的钱袋子,哪一次不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与民争利”,比如肆无忌惮的拆迁、不择手段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等。如此语境下,让众人如何相信土地收回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期满收回”不会形成一种“循环批租”的制度?
上海期满收回土地的解释,正从铿锵悍然的“误解”走向令人齿冷的“无解”。土地出让合同怎样避免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偷偷干活”,民众一无所知。70年土地使用大限到期后房子将何去何从,众人一头雾水,在“续期”与“收回”、“有偿”与“无偿”中忐忑不安、战战兢兢,在拿血本拼命追涨买房、谋求栖身中焦躁忧虑、郁闷难当,这显然不该是买房人该有的宿命。现在,的确到了相关部门认真梳理土地政策,厘清私权与公权界限,解决“悬而未决”难题,为众人吃定心丸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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