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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回家”,令骨肉亲情情何以堪?

(2011-01-06 16:09:31)
标签:

新修订

老年法

草案

精神慰藉

养老

立案受理

常回家看看

杂谈

分类: 时事内参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确立,国人法治意识史无前例地提高,谈立法、讲修法似乎成了一种时髦,一种思维癖好,有什么事情难治理,有什么问题不好解决,咱加个法律条文还不成么?于是乎,郁闷于家庭教育指导中存在问题,就有人提倡给家庭教育立法;气愤于医院的见死不救,便有人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法律似乎成了“万能膏药”,一贴就灵。
    这不,感伤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老人精神世界的落寞,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拟在“精神慰藉”一章增加“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赡养人要经常看望老人”的条款。民政部官员也明确表示“如果老人就这一点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就应该立案受理”。(1月5日《山东商报》)
    《老人法》草案的出炉,离不开两个明晃晃的“苦衷”,一则我国有1.67亿老人,其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二则,一些人的孝义程度大不如前,虐待亲人、老人孤寂而死事件屡见不鲜——人数之多,孤独之甚,再加上老人权益受损,便想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约束来拯救“孝道”。这法子,听着顺耳,却看着碍眼。
    抛开道德问题泛法律化于事无补这个话题,但从“经常看望老人”这个法律条文看开去,便绕不开两道坎儿。一是“现实性”,现代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约有两类情况:工作压力大和亲情淡漠。前者“有心无力”,既缺银子又欠时间,“想去不能去”。后者“无心而为”,使白眼耍脾气,“去了也白去”,干脆不如不去。
    二是“可行性”。“经常看望老人”中的“经常”如何计算和规范?每星期、每个月看一次算“经常”,还是半年、一年算“经常”?要知道,子女在身边的固然有之,但在遥远的异地甚至游居国外的也不少,路途距离不尽相同,职业工种不一而足,如何搞出像样的“一刀切”?再细究起来,这“看望”也是大有学问的,呆上一分钟拍拍屁股走人算“看望”?还是小住N日唠嗑尽数才算“看望”?
    另外,为防止“银发”一怒上法庭,是不是每次子女回家还要“签字画押,立据为证”,以避免老人“秋后算账”和自己“有理说不清”,把个活生生的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搞成冷冰冰的剑拔弩张的“契约”关系?如是,就不仅仅是单纯的“孝道”出了差错,“道德”有了问题,而是“家庭”、“伦理”这样的大课题误入了“歧途”。
    事实上,赡养老人我国并不缺少法律的支撑,《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违法子女也有《民法》《刑法》等相应法律来规范。而孤独老人天天愁云纠结而过早衰老,甚至过早萎靡死亡的原因,既有某些子女孝道不佳、法律惩戒不够以及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也有老年人的养老观念问题。
    所以,在对老人赡养的问题上,与其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地变着法子找“立法项目”,还不如在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增加违法子女惩戒力度、健全国家养老保障体系,改变老人根深蒂固在家养老的观念等方面下工夫。反之,如果“法为本、德为末”,幻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问题,那这种做法无异于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最终结果便是获得了刚性的法律条文却失掉了柔软的骨肉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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