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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醉驾公务员“叫屈”唱的是哪出戏?

(2010-12-23 09:58:16)
标签:

醉驾

入罪

公务员

开除公职

后果很严重

严刑峻法

杂谈

分类: 时事内参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12月22日《新京报》)
    毫无疑问,醉酒驾车入罪的确不仅需要细节上的考量,还需要持有谨慎的态度,比如对于“醉驾”本身,需要有一个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还是按表现来界定标准的考量,再比如,要认真考虑这样规定的效果,防止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只是,在这个“拘役治醉驾”刚冒头的节骨眼,让人似乎才看到制度性求解的关口,就有委员扯着嗓子喊“公务员醉驾即入罪,后果很严重”,公开替醉驾公务员“叫屈”,实在有些大煞风景。
    按照这位人大委员的说法,一旦醉驾即拘役这样的“严刑峻法”实行,极易致公务员“开除公职”,言外之意,官员容易丢了乌纱帽,普通的公职人员也可能饭碗不保,后果很严重。但其他人员,比如自由职业者、企业员工等,醉驾的后果不严重么?当然不是,他们也会“入罪”,也会面临被“炒鱿鱼”的命运,罪责一点也不比公务员轻。何况,公务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其他人则是“吃自己的饭、流自己的汗”,同样都是养家糊口,同样都可能“走人”,这位委员何以得出厚此薄彼的结论?
    或许,这位急吼吼为公务员群体辩护的委员,其实想表达的意思是“公职人员喝酒的频率高、开车的机会多,醉驾的可能性大,一刀切把醉驾入罪,公职饭碗被端掉的人会增多”。这倒是实情。一则寻常百姓的有车族还是少数,其把酒当歌,多是“有朋自远方来”或特殊事件的纪念,偶尔才会“一醉方休”,就算为了“工作应酬”,也断难出现“喝酒把人喝没了”的怪异“壮举”。
    二则,回头看看,近年来关于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公职人员引发的不在少数。只不过,对此类事件,要么是“羞答答的处分静悄悄地开”,实行“内部消化”,比如抄告同级纪委、简单的党政纪处分等;要么是各地量刑的差异,使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打招呼、递条子、看人下菜的“软阻碍”不绝如缕。所以,突然醉驾一刀切,就会断了醉驾公职人员的“逍遥”,也断了法规“软执行”的念想,由此一些人难免觉得“憋屈”,就站出来喊上两嗓子。
    事实上,有部分公职人员,在攸关群众利益的决策面前,先拨拉自己的小算盘,考虑完自身利益之后再说事的思维由来已久了,比如农副产品价格干预前,一些公务员超然于普罗大众之外享受“低价菜”,却正襟危坐地教化公众“涨价需忍受”;再比如,大城市治理交通拥堵,政府提出新政律令一大堆限制私车使用,民众追问政府有多少公车,却换来“不便回应,这个问题很敏感”的噎人答案。就连一个“一视同仁”的“醉驾即入罪”的法规,也触动了其敏感神经,条件反射似的叫屈。
    抛开“公务员当率先垂范”的大道理,无论如何,公务员以及其组成的政府都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不该是“只顾自个”的既得利益者。至于醉驾“入不入罪”,当不当判刑,也不应由是否有利于公职人员而有任何改变——何况,眼下看来,这约束算不上苛刻,像在日本,“只要公务员酒后驾车,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律就地停职或免职”。相比之下,我们只有“醉驾”之后、定了罪行、然后才有的“开除公职”,实在“柔肠百转”许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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