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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醉驾问题,与warlocks商榷

(2011-05-15 15:35:40)
标签:

张军

驾驶机动车

刑事犯罪

宋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

杂谈

分类: 论坛逸事

有关醉驾问题,与warlocks商榷

        warlocks 朋友,开会出门两天未及上网,答复朋友的意见时间比较迟了,见谅!
        主帖及回帖拜读,深为楼主感动,无论你是领导秘书还是普通网友,深为你锲而不舍回答网友提问以及与踏雪版主辩论的精神感动,下面逐一就我的理解与朋友商榷,对否请斧正:
        原文: 请问 肚大乃容故意断章取义是何居心?试问你深夜从归家,碰巧喝了瓶含酒精的饮料,发现你亲人重病,此时无人可以求救你是自己开车送亲人求救还是等着你亲人死?或者你因此被判个刑?
        我想引用一位网友的回帖来回答:
试问你深夜从归家,碰巧喝了瓶含酒精的饮料,发现你亲人重病,此时无人可以求救你是自己开车送亲人求救还是等着你亲人死?或者你因此被判个刑?
===================================================
刑事化不代表有无形的人绑住你的手脚不让你去做什么,只是说明你做了必须受到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你依然可以去救你的亲人,但不会因为你有亲人要救就不会造成对他人的潜在威胁。  
我也给你举个例子:在荒野中你快要饿死,你旁边只有一人相伴,难道你可以杀了来吃?当然你有这个选项,但后果你终究要去承担。  
顺便说一句,真有病人的话,打电话报警会是更好的选择。
我想说:明知犯法,为什么不能入刑呢?楼主想用这种以亲情煽动舆论炒作的方式也太小儿科了。换句话说,把法律和亲情搅和在一起,法律条款是铁的,亲情导致的舆论至多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不知道楼主认为我说的咋样!
        肚大乃容自己不仅断章取义,还口口声声说别人“人为理解”。我看你才是人为理解。法律是各种法律条款的集合体,只有正确的全面的去解读所有相关条款后才可以定罪量刑。你光抓住一句“不是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在这里挑事自己觉得有意思么?
    昨天,有媒体爆出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被拘,很快我们看到与此同时,媒体爆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这是我的帖子原文,也是见诸于报端有关该事件的所有内容,如果说断章取义的话,那个章在哪儿,如果不涉及保密的话,是否请楼主把张副院长的讲话原稿拿出来,或者说把讲话录音播放给大家,我也好重新理解张副院长的原意,如果还是这几句话的话,那么无论是语言的角度,还是从文字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一个:不是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我也很愚钝地从楼主第一个举例的意思来看,假如亲人有重病需要救治的时候,醉酒驾车可以或者不应当判刑。
       那么请问楼主,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是不是在这个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的时候,可以加上这么一条:当遇到亲人或朋友病重需要救治的时候,可以醉酒驾车!
    楼主原文:分析一下 肚大乃容的文章不难发现“杀人即是死罪”的言论,如此误导老百姓不知是何居心。咱们国家的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法律,构成触犯刑法的案件都是很严重的。张院长用“慎重”一词有何不妥?
    自古中国有句话,杀人偿命!我只想说在我这样的老百姓眼里,这是亘古不变的。
    如果我也想炒作的话,那么我只消说一句话,杀人不是死罪或者说为杀人的凶犯找借口和理由的法官和律师,其实背地里也有少数人是昧着良心做事情的,譬如有关药家鑫杀人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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