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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的10%责任与女人讨还的“性福”权

(2010-12-07 10:36:11)
标签:

徐女士

河南

有害信息

腾讯qq

腾讯网

杂谈

分类: 网上闲情

腾讯的10%责任与女人讨还的“性福”权

  今天看了一个新闻,说2007年,河南荥阳48岁的李先生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经过近10天的抢救,李先生脱离了生命危险,却落下终身残疾,其性功能完全丧失。因丈夫没了性功能,李先生的妻子徐女士,于去年9月,将司机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河南商报)

  这件事情尽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在性福权方面,徐女士的确受到了侵害,得到赔偿理所应当。

  同样我注意到最近腾讯网就充当了这样一个“冤大头”,两个人通过腾讯提供的聊天产品联系,相约自杀,在自杀的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法院判决腾讯因为没有控制不当言论造成严重后果,判决负10%的责任。

  从根本上来说,从情理上看,腾讯似乎很冤,但是因为他们两个人的事情似乎与自己公司无关,腾讯只是一个软件提供商;但是作为一个软件提供商,从法律上讲有责任和义务截断不良信息的流通,或者在对不良信息、危害百姓身心健康的信息上,有责任监控并制止这些信息的泛滥。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不信你看看国内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条款就是针对这些有害信息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腾讯不冤,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受罚理所应当。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来前段时间的“3Q”大战,两个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征战,掷亿万用户的利益于不顾,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用户利益,最终被网民戏称“狗咬狗”,可见当前在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方面,尤其是一些互联网企业一味地把经济利益和争夺客户放在首位,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纵容或者忽视了一些淫秽色情、低俗不雅甚至像相约自杀这类有害信息的传播。打击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泛滥,就首先要让这些企业提高警惕负起责任,所以不管是杀鸡儆猴也好,也不管是给他们提个醒也罢,腾讯被判负有10%的责任,至少在我看来也算“实至名归”吧。

  这两个案件貌似没有什么联系,但是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意义上来讲,每个人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负起自己的责任,作为一个企业更应该是这样。作为一个妻子,应该尽到一个妻子照顾丈夫的义务,但是其性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追诉第三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理所应当。

  对于互联网来说,任何一个用户都有权利不受到有害信息的干扰,甚至在更深的层次上讲,大家上网不应该受到任何自认垃圾信息的干扰,比如腾讯QQ登陆时探出的新闻窗口,比如大家上网浏览新闻是弹出的广告窗口,甚至是很多共享软件附带的广告软件,都应该受到限制,或者说更应该明确软件提供商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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